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性侵案件,王姓男子因在招待會所對醉酒女子實施性侵並拍攝照片,被依乘機性交罪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分別判處3年8月及6個月徒刑,同時須賠償被害人120萬元精神撫慰金。
根據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某日凌晨,王男在台北市一處招待會所消費後,以尋找遺落物品為由進入包廂,發現獨自醉臥的女子(化名娜娜)後,趁其意識不清時脫去其衣物,進行性侵並拍照。被害人因身體不適驚醒,發現王男正用手機拍攝,立即奪下手機刪除影像,並聯絡朋友協助就醫報警。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男行為嚴重侵害被害人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及隱私權,手段悖於善良風俗,導致被害人遭受重大精神痛苦,因此在刑事判決外,另判決民事賠償12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