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在執行資源回收勤務時,將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帶回家確認可用後轉送他人,雖然該電鍋回收價值僅32.56元,仍因違反規定擅自處理公務中取得的物品而被依貪污罪起訴。
事件發生於2024年7月,黃男在轉運站執勤時發現一台外觀完整的大同電鍋,認為可能仍能使用,便將其帶回家中測試。確認電鍋功能正常後,隔日他將電鍋轉送給新北市的一名婦人。事後,黃男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並歸還了該電鍋。
在調查過程中,黃男坦承是因「看到電鍋還能用,一時起了貪念」,並表示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根據北市環保局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理回收物品。依照市府與清運業者的契約,該電鍋的回收價值僅32.56元。
士林地檢署雖然認為黃男動機單純且涉案金額極低,但仍強調公務員必須遵守法定規範。檢方在起訴書中表達了求情意見,指出黃男自首並全盤坦白,依法可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首與自白的減刑規定,加上涉案金額不超過5萬元,情節輕微,可再依第12條從輕處理。
雖然貪污罪最低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但若法院採納檢方建議的兩次減刑,黃男可能僅面臨2年以下徒刑,甚至有機會獲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