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王姓男子於2023年在台中市西屯區逢甲公園公廁埋伏,隨機性侵一名女性。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該男子3年10月有期徒刑,並在民事賠償部分判決賠償被害人100萬元。
根據判決書,2023年5月28日凌晨1時許,王男在逢甲公園廁所前假裝使用手機,隨後尾隨被害女子進入廁所。他戴上安全帽闖入廁所隔間,試圖用手銬控制被害人。雖然被害人掙扎並將手銬丟至隔壁隔間,但王男仍完成性侵。
犯案後,王男逃逸並被台中地檢署發布通緝。後被台中市警局第六分局逮捕到案。在警方調查與檢方偵訊過程中,王男否認犯行,直到法院審理時才承認。法官認為王男隨機犯案危害社會治安,且犯後否認並逃亡,法紀觀念薄弱,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因此判處3年10月徒刑。
在民事賠償部分,被害人請求賠償100萬元慰撫金,王男未出庭答辯,法院認為賠償金額適當,判決應予賠償。此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