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名農民阿強(化名)因駕駛農用曳引機未在附掛載具上裝設反光標誌,導致一名機車騎士A男以時速114.3公里從後方追撞受重傷,法院依過失致重傷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5個月。檢方認為量刑過輕提出上訴,但日前被高雄高分院駁回,全案已確定。
根據判決書記載,事發於2023年1月,阿強駕駛農用曳引機附掛載具,行駛在屏東縣新埤鄉台1線內側快車道。當時A男騎機車同向行駛在後方,因疏於注意前方路況、超速行駛且未保持安全距離,高速追撞曳引機,導致人車倒地。A男送醫後確診全身多處骨折,經手術治療後右臂及左眼仍因傷勢嚴重而功能減損,難以完全康復。
屏東地院一審法官認定,阿強的曳引機附掛載具未加裝反光標誌,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檢方上訴指出,阿強未賠償A男,難認具悔意,且A男傷勢嚴重,一審量刑僅5個月實屬過輕。
然而,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審視A男的行車記錄器影像後發現,事故發生前8秒,A男就能看到前方曳引機的車燈,並非完全沒有反應時間。此外,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認定A男是車禍的肇事次因。法官表示,阿強已坦承犯行,雙方未達成和解是因賠償金額未達共識,一審量刑並無偏輕,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