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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威全專欄/國安簡報流產 策略對應續推 但要求在野具結 只是添猜忌【菱傳媒】
2025-06-18 16:35 作者 / 施威全
原文網址:施威全專欄/國安簡報流產 策略對應續推 但要求在野具結 只是添猜忌【菱傳媒】
總統府邀在野黨主席聽取國安簡報,可惜流產,但政策上是對的,英美皆有類似機制;政治上這是主動設定議題,設立輿論戰場迫在野黨接招。但是府方幕僚「須簽署保密協議」的提議,以及「聽取國安簡報者以後出國須列管」的主張,則是國安外行,不專業。
臺灣早就有向在野黨領袖簡報國安情勢的慣例,自2000年第10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由國安局簡報,與各組候選人交換意見,協助在野領袖瞭解國內外安全情勢,此制度仿效美國,為政權交接建立民主慣例。
美國的制度始自總統杜魯門(Harry Truman),他是情報體系現代化的推手,1952年杜魯門授權中央情報局(CIA)向兩位總統候選人,艾森豪將軍(Dwight Eisenhower) 和蒂文森州長(Adlai Stevenson) 簡報,以便當選者熟悉世界形勢與美國的作為,這類簡報也讓 CIA 與新總統及其團隊建立密切的工作關係。
70多年來這制度有所更迭,現在候選人獲得政黨提名確定,國家情報局局長(DNI)便協調組織簡報工作,包括高度機密的「總統每日簡報 」(PDB)也會提供給候選人。川普二度當選後赴白宮與仍在任的拜登會面密談,算是國安簡報制度的延伸,讓繼任者在政權交接過渡期就做好準備。
英國的制度則著重在平時,而非選舉時期。在 2010 年 成立的英國國家安全委員會 (NSC)的框架下,面對重大國安事件,內閣辦公室的國家安全秘書處偶會安排反對黨領袖和主要的影子內閣成員聽取、接收機密簡報。 作為內閣制政府,簡報制度落實了政府面對國會的問責義務,彰顯國會監督的權力。英國的作法沒有定期的機制,而是就個案而定,何時該簡報由政府裁量。
掌權者與在野黨分享機密,可以讓政治對手得知其決策背景,甚至瞭解其不足為外人道的苦衷,但府方幕僚要求在野黨簽署保密協議的提議卻橫出枝節。非公務員經由正常管道、參與會議而知悉國家機密,本就有保密義務,簽署保密協議是多此一舉。
要求在野黨領袖保密,可援引〈國家機密保護法〉,其規範對象不限公務員,任何洩漏、交付國家機密者都要被判刑,這足以規範與聞機密的在野黨領袖;保密協議則多應用於非國家機密,用於規範企業或個人間的私法關係,保護企業利益。但即便保密協議是基於契約自由而成立,也不代表保密協議每字每句都有效,其法律效果要看:一、有沒有違背法律;二、保密內容是否界定清楚;三、保密的期限是否合理;四、簽署的雙方對價關係是否合理;五、是否過度限制了簽署人的言論自由、工作權。
〈國家機密保護法〉與保密協議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這次硬要套於在野黨身上,府方幕僚公法與私法分不清。2000年至今歷來總統大選,在野黨候選人都得以接收國家機密簡報,也沒傳出必須簽署保密協議的爭議。前國安官員甚至主張在野黨參與國安簡報後,其出境必須列管,這說法更是沒有法律常識,且問法源何在?沒有法源,沒有明文規定,怎可限制人民入出境自由?列管的作法要有法律依據,誰是列管對象要清楚明確,因此實務上的作法以職務身分為列管的對象。若說一次會議、一次簡報就得被列管,則所有參選過總統、副總統的人都要被列管,所有接受國安
系統各機關委託研究而接觸機密者,也都要被列管,這違反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
邀在野黨參與國安簡報,應該繼續推,但徒增阻礙地要求在野黨具結,沒必要,只是更添猜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