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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自己住?他賣掉繼承屋「用水用電露破綻」 被國稅局鎖定下場曝!

2025-06-15 11:55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在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並出售,該房地交易所得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要件者,可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此外,自住房地如因繼承而取得,於認定持有期間滿6年的條件時,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但持有人於該期間內也必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民眾繼承房地後的「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因國稅局認定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施甫學所長認為,少子化造成房市損傷,若政府沒有積極作為,較偏鄉區域及二線城市外圍的房市恐怕會垮掉。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乙君113年1月4日出售其於112年9月5日從父親繼承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646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按稅率10%計算繳納稅額24萬餘元。

 

不過北區國稅局查核表示,乙君未曾設籍於A房地,並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核定乙君應補稅額129萬餘元。

 

乙君不服,復查主張其父親從106年12月23日買賣取得A房地並設籍自住,自己繼承後仍接續居住於A房地,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要件;北區國稅局指出,乙君持有A房地併計甲君持有期間雖然滿6年(106年12月23日至113年1月4日),但乙君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設籍於A房地,且乙君繼承A房地後的「用水用電資料呈現0度或零星度數」,因此認定A房地於繼承後並無供人居住使用的客觀情事,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要件不符,於是將其復查駁回。

 

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房地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雖超過6年,但被繼承人及繼承人都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如果未於該出售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或沒有居住事實,或有出租的情況,都不適用該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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