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陳姓工讀生在丹尼披薩打工僅滿一個月,於2023年2月7日外送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右側脛骨平台與股骨頭骨折脫臼。事故後,他發現黃姓老闆未替他投保勞保及健保,使他無法請領職災補償。黃老闆僅給予5000元慰問金,並將他從工作群組中移除。
陳男因車禍需自付醫療費18萬7621元,加上無法工作期間的工資損失14萬9940元,以及雇主應提撥的勞工退休金1萬多元,共向法院求償33萬2561元。黃老闆辯稱自己非車禍加害人,且肇事者已與陳男和解並承諾支付40萬元,認為不應再負補償責任。
台南地院法官認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對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且台南市立醫院證實陳男使用的醫療材料為必要支出,無健保對應醫材。法院進一步指出,職災補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性質不同,不得相互抵充。
最終,法院判決黃姓業者應支付陳男醫療與工資補償共22萬366元,並補提勞工退休金3114元。黃姓業者上訴後被駁回,全案已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