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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男友輕生成凶宅 房東求償300萬敗訴!法官解釋「關鍵」不能罰

2025-06-02 15:14

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新竹一棟出租公寓,因租客的男友在屋內輕生,房東認為已成凶宅,導致交易價值減損,一狀告上法院向租客求償30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租客非男友(死者)監護人,實際侵權行為人是男友,因此駁回房東訴訟之求。

 

據悉,去年初房東以租金2.1萬出租,去年八月租客與其男友發生爭吵,男友竟在屋內輕生。房東表示,租賃期間租客未經允許就私自帶男友同住,因而讓房屋變成凶宅;租客則說,當初承租時已告知房東將與男友同住,輕生屬男友個人行為不能歸究於她。租客在警方筆錄中表示,男友在去年7月底出獄後短暫入住,她試圖分手,兩人因此事起爭執。

 

新竹房市示意圖,與新聞中物件無關/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竹北、新竹、房市。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法官審理認為,兩人雖為男女朋友,但無監督義務,「要求同居伴侶24小時監控對方精神狀態,既不合人情,也超出合理期待。」且事發當天,租客發現男友異常後,第一時間也通知其家人,嘗試阻止悲劇發生。判決書中寫道:「感情糾紛中的爭吵乃至分手,都是人間常態,但因此選擇輕生絕非常態可預見。」

 

法官認為,房屋雖因為社會觀念導致交易價值受影響,但並未造成房屋本身物理性損害,亦不影響房東占有房屋或依其目的而使用,所有權核心功能未受到侵害,且男友才是實際侵權人,房東無權要求租客賠償,不符要件。

 

房產達人「賣厝阿明」指出,判決結果有兩大重要原則:一、親密關係中的注意義務界限,二是房屋「價值減損」與「實質損害」的法律區分。此案也反映租賃實務的灰色地帶,多數租約未明確規範「凶宅」責任,建議房東可在契約中加入「重大事故通報條款」,但不得過度限制房客生活權。同時提醒房客,若有同住人應主動告知,避免日後糾紛。另最後判決書寫下:「生命的消逝已令人悲痛,法律不應再將這份悲痛轉化為無止盡的追索。」也代表於冰冷的法條外,法官選擇正視人性的局限與生命的無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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