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台日夫妻檔Youtuber透過影片指出,租屋處滲漏水提出終止契約,沒想到約定點交日,房東並未出現,所以將鑰匙以掛號方式寄回並以存證信函告知,未料,隨後接到房東提起告訴,求償每月租金及違約金,金額高達78萬元左右。
租屋糾紛頻繁,民眾及房東都不可不慎。不動產專家、住宅消保會顧問吳翃毅博士表示,住保會就曾有一個案,在租賃契約結束後,房客與房東完成點交,房東說因為室內、浴室的牆面有打孔,還有滲漏水等情況需要屋況修繕,會再另行通知他。
律師提醒,關於租賃期間房屋修繕及提前終止契約的議題,關鍵在於契約簽訂的時間點,以判斷應適用民法或租賃專法的規定。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房客說,點交當下有說明,牆壁打孔為了掛衣服,有口頭徵得房東的父親同意,至於滲漏水是因為當初廚房滲漏水、打電話給房東的父親要求修補,遲遲未有動作,當下急得只能先找師傅來修。房東則表示,他才是房屋所有權人,不必爭論是他父親有無同意牆面打洞或是不處理滲漏水,且沒有白紙黑字證明,這麼多年過去了,爭辯無益,再者,房客自行找人來修廚房水管,導致他的房屋損害加劇是事實,最後開出超過100萬元的修繕費用,雙方沒有共識,調處不成立;至於房東會不會提告,就不得而知。
吳翃毅指出,依據民法第42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但要注意的是,當初簽租賃契約時,是不是有另外約定分配修繕責任。因此租屋前審閱契約,雙方須劃分為維修項目相當重要,除了白紙黑字約定之外,也可用拍照的方式確認房屋現況,避免未來點交各說各話。
住保會義務律師侯捷翔律師說,關於租賃期間房屋修繕及提前終止契約的議題,關鍵在於契約簽訂的時間點,以判斷應適用民法或租賃專法的規定。
一、簽約時間在107年6月27日前(適用民法):
若租賃契約簽訂於此日期前,主要適用民法規定。依民法第430條,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二、簽約時間在107年6月27日後(適用租賃專法):
若契約在此日期後簽訂,則優先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規定。首先,依該法第8條規定,租賃住宅有修繕必要時,原則上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若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直接從租金中扣除。
侯捷翔指出,房客要注意的是,租賃住宅是可以居住使用的情況下,並有修繕必要,經承租人定出相當期限催告,而出租人仍不於期限內修繕時,此時便涉及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的權利。依據租賃專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承租人於此情況下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根據同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承租人若依據前述第1項各款(包括因修繕問題)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時,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完全符合這些法定程序、即符合法定的終止事由(如前述修繕問題),並且完成了必要的催告程序以及提前三十日的書面通知,那麼根據租賃專法第11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要求任何因提前終止契約而產生的賠償。
侯捷翔提醒房客,若因房屋修繕問題考慮提前終止租約,務必確認所適用的法規版本,並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步驟,包括確實進行催告、妥善保存所有相關事證,並且在決定終止契約時,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這樣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或潛在的賠償責任。
吳翃毅表示,租賃專法公告實施已有數年之久,但從糾紛個案來看,多數仍在採用文具店版本的租賃契約書,建議參考內政部提供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保障房東房客雙方各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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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台日夫妻檔Youtuber透過影片指出,租屋處滲漏水提出終止契約,沒想到約定點交日,房東並未出現,所以將鑰匙以掛號方式寄回並以存證信函告知,未料,隨後接到房東提起告訴,求償每月租金及違約金,金額高達78萬元左右。
租屋糾紛頻繁,民眾及房東都不可不慎。不動產專家、住宅消保會顧問吳翃毅博士表示,住保會就曾有一個案,在租賃契約結束後,房客與房東完成點交,房東說因為室內、浴室的牆面有打孔,還有滲漏水等情況需要屋況修繕,會再另行通知他。
律師提醒,關於租賃期間房屋修繕及提前終止契約的議題,關鍵在於契約簽訂的時間點,以判斷應適用民法或租賃專法的規定。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房客說,點交當下有說明,牆壁打孔為了掛衣服,有口頭徵得房東的父親同意,至於滲漏水是因為當初廚房滲漏水、打電話給房東的父親要求修補,遲遲未有動作,當下急得只能先找師傅來修。房東則表示,他才是房屋所有權人,不必爭論是他父親有無同意牆面打洞或是不處理滲漏水,且沒有白紙黑字證明,這麼多年過去了,爭辯無益,再者,房客自行找人來修廚房水管,導致他的房屋損害加劇是事實,最後開出超過100萬元的修繕費用,雙方沒有共識,調處不成立;至於房東會不會提告,就不得而知。
吳翃毅指出,依據民法第42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但要注意的是,當初簽租賃契約時,是不是有另外約定分配修繕責任。因此租屋前審閱契約,雙方須劃分為維修項目相當重要,除了白紙黑字約定之外,也可用拍照的方式確認房屋現況,避免未來點交各說各話。
住保會義務律師侯捷翔律師說,關於租賃期間房屋修繕及提前終止契約的議題,關鍵在於契約簽訂的時間點,以判斷應適用民法或租賃專法的規定。
一、 簽約時間在107年6月27日前(適用民法):
若租賃契約簽訂於此日期前,主要適用民法規定。依民法第430條,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二、 簽約時間在107年6月27日後(適用租賃專法):
若契約在此日期後簽訂,則優先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的規定。首先,依該法第8條規定,租賃住宅有修繕必要時,原則上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若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直接從租金中扣除。
侯捷翔指出,房客要注意的是,租賃住宅是可以居住使用的情況下,並有修繕必要,經承租人定出相當期限催告,而出租人仍不於期限內修繕時,此時便涉及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的權利。依據租賃專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承租人於此情況下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根據同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承租人若依據前述第1項各款(包括因修繕問題)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時,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完全符合這些法定程序、即符合法定的終止事由(如前述修繕問題),並且完成了必要的催告程序以及提前三十日的書面通知,那麼根據租賃專法第11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要求任何因提前終止契約而產生的賠償。
侯捷翔提醒房客,若因房屋修繕問題考慮提前終止租約,務必確認所適用的法規版本,並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步驟,包括確實進行催告、妥善保存所有相關事證,並且在決定終止契約時,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這樣才能有效地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或潛在的賠償責任。
吳翃毅表示,租賃專法公告實施已有數年之久,但從糾紛個案來看,多數仍在採用文具店版本的租賃契約書,建議參考內政部提供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保障房東房客雙方各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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