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黃姓洗車工被控於2022年間遮掩車牌製造假車禍,藉機性侵女高中生。雖然黃男在警方訊問時曾認罪,但最高法院最終判決無罪確定。判決書揭露,黃男之所以認罪,是因為警方多次恐嚇要「收押」他,甚至威脅「全家都會收押」,導致其自白不具任意性。
根據起訴內容,2022年3月,黃男被指控在清晨5時45分前,先用安全帽遮掩機車車牌,穿著黑色外套及褲子,戴上口罩、安全帽和工業用棉手套,在高雄市區隨機尋找被害人。檢方指控他在前鎮區製造假車禍撞上一名女高中生,將她壓制後性侵得逞。警方循線逮捕黃男後,檢方聲押獲准,並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然而,法院審理過程中,黃男否認犯罪並表示:「警方搜索時告訴我和家人,機車是從我們住處騎出去的,只要有騎乘這部機車的人全部都要收押。警察還說,如果承認,檢察官可能會因自白釋放,我才會想說我出來承認,這樣我跟我家人就不會被羈押了。」
法院認為,除了黃男在警詢時的自白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證明其犯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因此,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駁回檢方上訴,黃男無罪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自白之真實性及可靠性」、「防止誤判」,並確保自白是出自被告的自由意志,而非受到外力影響而做出的虛偽陳述。本案正好完整詮釋此法條精神,凸顯了「自白補強法則」在防止冤獄方面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