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南部一名婦人阿美(化名)在與第一任丈夫離婚後,女兒由前夫監護。阿美再婚並生下兒子後,便不再探視女兒。如今阿美已結束第二段婚姻,因罹患多種疾病而向法院聲請要求女兒每月給付1萬元扶養費,但法院認為她未盡母親責任,最終駁回聲請並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
阿美在判決書中表示,她與第一任丈夫離婚後約兩年,與第二任丈夫結婚並生下兒子,但第二段婚姻僅維持4年。目前她因健康問題無法久站工作,名下無財產,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也因資格不符而未獲核准,因此向女兒請求每月1萬元扶養費。
女兒則指出,父母離婚後,母親探視頻率極低,且在同母異父的弟弟出生後完全中斷聯繫,認為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免除她的扶養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定,阿美確實在離婚後未照顧或扶養女兒,屬於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的情況。考量雙方均同意由法院裁定,最終駁回阿美的扶養費請求,並免除女兒對母親的扶養義務。此案仍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