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於16日發布新聞稿,宣布通過對宜蘭縣南澳鄉鄉長李勝雄的彈劾案。根據監察院調查,李勝雄在110年帶領機關同仁進行考察時,對一名女性下屬發表具有性意味的言論,侵犯其人格尊嚴,並造成敵意性、冒犯性的工作環境。
事件發生於110年4月22日,當時李勝雄對一名女性下屬說:「為什麼要坐公務車而不跟我一起坐遊覽車,是不是○○○(男性同仁姓名)較大妳比較喜歡」。該女性於113年3月11日向宜蘭縣政府提出申訴,經宜蘭縣政府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後,認定李勝雄的行為構成性騷擾。
監察委員紀惠容、高涌誠提案彈劾指出,李勝雄身為機關首長,言行舉止應當謹慎,且負有防治性騷擾的責任,卻未能以身作則,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及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規定。此案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將依法進行懲戒。
值得注意的是,審查委員浦忠成對此案提出不同意見,認為事證不足、欠缺證據能力,附具決定不成立理由。監察院已於114年5月16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歷次審查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