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將東岸商場委託微風集團營運,原營運商大日開發有限公司因此提告市府,要求確認其優先訂約權存在。基隆地方法院今日判決駁回訴訟,認為大日公司雖營運績效評定為良好,但這僅賦予其向市府「申請」優先訂約的機會,而非自動取得「資格」。
法院指出,大日公司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NET)均主張大日參與經營「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OT案),因績效良好而具有優先訂約權。然而,基隆市政府則認為績效良好不等同自動取得優先訂約資格。
根據法院審理結果,依市府與大日公司第二次簽訂的OT契約,大日公司營運績效評定良好僅能據此「申請」優先訂約,而非直接取得此「資格」。法院表示,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規定,市府有權要求大日公司提出資產總檢查相關資料及申請日前至少三年的財務狀況資料。
法院認為,大日公司提供的資產總檢查資料不完整,僅有111年度資產點交財產清冊,未提出各資產現況檢查結果,市府無法評估資產現狀。此外,大日公司近三年財務狀況僅有片面提出的數字,缺乏佐證資料,市府無從評估其財務狀況。
另外,法院指出大日公司在OT契約中明確承諾「同意將闢建完成的商場無償移轉予基隆市府」,但未依約執行。市府以大日公司未依要求補正資料且未將商場登記為市府所有為由,否准其優先訂約申請,並無違背促參法施行細則,市府行使裁量權限也無恣意濫用契約權利。
大日公司於民國105年取得東岸商場營運權後,隨即與主富公司簽訂租賃契約,將包含與市府優先續約在內共10年全部納入合約,將1樓和2樓交由主富公司營運。雖然大日公司與市府完成第1次3年續約至112年底,但未獲得第2次續約,市府決定重新招標,最終由微風集團得標接手營運。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