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日公布,自2017年5月1日實施跨境電子勞務課徵營業稅制度以來,截至今年4月底,已有186家境外電商完成稅籍登記。這項制度實施至今年2月底,已為國庫帶來新台幣404億元的營業稅收入。
隨著數位經濟快速發展,台灣消費者經常透過網路向Google、Apple、Amazon、Netflix等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為確保稅收公平,台灣規定境外電商若銷售電子勞務給台灣自然人的年銷售額超過60萬元,必須在台灣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電子勞務主要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需下載儲存至電腦或行動裝置使用的勞務,如需下載的遊戲;二是不須下載即可在網路上使用的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音頻、影音內容及互動式溝通等數位服務;三是透過網路平台提供但在實體地點使用的勞務,如透過訂房網預訂住宿服務。
財政部也提醒消費者,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留存正確的電子郵件信箱作為載具,以便索取雲端發票,不僅可增加中獎機會,也能協助政府監督境外電商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