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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工男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判刑4個月並賠償40萬元

一名從事建築鐵工的賴姓男子,因與女性友人未滿16歲的國中女兒「小美」(化名)發生性關係,被苗栗地方法院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須賠償40萬元。

根據法院審理,賴男與小美的母親相識多年,並看著小美成長。2023年9月11日,賴男私下約當時就讀國中的小美出遊,隨後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事件被小美母親發現後,隨即向警方報案並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賠償100萬元。

法院認定賴男犯下「對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但因未違背小美意願,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在民事賠償部分,法官指出我國刑法明文禁止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性交行為,賴男的行為已侵害小美的性自主決定權,考量雙方職業、所得等因素後,判定40萬元賠償金額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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