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任職於雲林縣社福機構的吳姓輔導員,在輔導過程中與一名13歲少女小如(化名)發展出情感關係,並在明知對方未滿14歲的情況下,帶回租屋處發生不當關係多次。此案件經新竹地院審理後,考量多項因素給予緩刑處分。
根據法院調查,吳男於民國110年9月開始輔導少女小如,同年12月兩人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儘管吳男明知小如未滿14歲,性自主決定權尚未成熟,仍與其發生不當關係。值得注意的是,吳男在犯行未被發現前,主動向新竹地檢署坦承犯行,表現出自首態度。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吳男的行為侵害了未成年少女身心健全發展的權利,也對其家庭造成傷害。然而,考量到吳男積極尋求和解並履行調解條件,被害人及其父母也表示願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加上雙方確實存在情感關係且過程中未使用暴力,法院最終依法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需接受保護管束,並禁止散布少女個人資料或以任何方式騷擾、接觸被害人。
提醒民眾,若發現兒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或不當對待,請撥打113保護專線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