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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遊艇走私!船員法修法重罰駕駛 最重吊照5年
2025-05-06 15:15 記者 / Kelvin
為防範近年小型遊艇走私活動日益頻繁的問題,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船員法》,針對使用遊艇或動力小船從事私運行為的駕駛人,除既有的警告與記點制度外,若情節重大,將新增吊銷駕駛執照3個月至5年的懲處機制;若屬輕微違規,仍維持原先警告或記點處分,且在兩年內累積三次記點者,其駕駛執照將被收回三個月。
去年金門地區曾發生三艘遊艇自2023年11月起多次非法運輸電子商品與保健食品等貨品,利用夜間航行至中國海域,再與陸方船隻進行接駁。經海巡人員跟監查緝,成功攔截並沒收全部走私貨品。金門地方法院審理後,對12名涉案者判處有期徒刑2至6個月不等,三艘涉案遊艇亦遭法辦全數充公。
交通部表示,為有效打擊離島地區頻繁發生的走私事件,並配合海委會強化查緝措施,此次修法除了強化對未經核定水域航行及私運貨物的管理規範外,還明定當事人違規屬輕微者將處以警告或記點處分,其中三次警告相當於一次記點,兩年內累積三點將吊銷駕照三個月;若駕駛人涉及重大走私行為,情節類似於私運槍械、毒品、彈藥或人口販運,則在原本處分基礎上,加重處以吊扣駕照最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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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員薪資保障部分,過去僱主若未依規定發放薪資、岸薪、加班費或違反有關航線船員的工時、輪班、年假等規定,可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此次修法新增條文,明定若屆期未改善違規行為,將可按次加重處罰至12萬元以上、最高60萬元,並可對違規船舶處以最多30日的停航處分。
此外,為促進我國籍船員就業機會,本次修法也針對船員招募機構增設管理規定,明訂招募單位須取得設立許可,並須配合航政機關實施必要檢查;如未通過檢查者,得要求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另授權航政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民間單位進行檢查工作。
航港局補充,目前《客船管理規則》規定客船開航前須完成7項準備作業,但依據航線不同,實務上執行項目仍有所差異,國際線遵循7項規定,國內線則為5項。近期預告修法將第34至36條合併,統一規定所有航線皆須遵守7項規定,並新增2項查核內容,包括航行計畫、船員酒測及客船檢查記錄簿。
同時,航政機關已建置「乘客名冊雲端登錄平台」,要求所有國內客船上傳登船名單。為提升船舶業者的營運管理品質及名冊正確率,法規也新增第37-1條,規定船長或指定人員需於登船前完成乘客身分核對,並依格式將數位名冊上傳至指定平台,藉此強化整體海上安全與災害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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