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花蓮縣政府向福安礦業退還2億3812萬餘元礦石稅一事被質疑「火速退稅」,花蓮縣府今日發表聲明澄清,強調退稅程序早在4月24日、25日就已發函福安礦業,時間點遠早於媒體相關報導。
根據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說明,縣府是依照3月31日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決定「該退的退、改補的補」,並於上月14日起展開退稅及徵補稅作業。福安礦業在2016年《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施行期間(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提起的8件行政訴訟案,縣府依判決結果辦理退稅,包含溢繳稅款及利息共計2億3812萬餘元。
地方稅務局同時補充,針對2020年徐榛蔚縣長任內實施的《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福安礦業提起的3件行政訴訟中,有2件最高行政法院於2025年3月判縣府勝訴,因此福安礦業須補繳稅額及利息約6872萬餘元,另有1件訴訟仍在審理中。
花蓮縣政府強調,礦石特別稅收確實有效挹注縣政及13鄉鎮市公所地方財政,不僅讓縣府大幅減債60億元,也用於社會福利、教育、環境保護及基礎建設配合款,縣府將持續依法行政,善用稅收,兼顧財政健全與地方永續發展。
對於外界質疑退稅是否需編列預算,法界人士指出,退稅屬「收入減項」,任一年度有事證需退還的稅款,應於發現年度即以「退還以前年度收入」科目退費,不必編列預算即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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