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72歲婦人於2010年收養一名少女,悉心照顧14年,卻因養女行為偏差且以「不是親媽」拒絕管教,最終導致親情破裂。台南地方法院近日裁准終止雙方收養關係。
據了解,養女就讀高職期間曾偷取便利商店5萬元現金後逃逸,從此失聯達2年之久。婦人不僅代為賠償店家損失,還曾向警方報案協尋,但養女更換手機號碼,至今仍音訊全無。
婦人表示,原本希望透過收養建立親情、相互扶持,但養女長大後行為日益偏差,多次離家未歸且有偷竊行為。當婦人嘗試管教時,養女回應「不是親媽」的話語令她十分痛心。
婦人的親生女兒也向法院證實,近年來雙方幾乎斷絕聯繫,且母親年事已高,無力再承擔教養責任,因此希望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認為,收養制度原意為建立穩定的親子關係,但本案中雙方多年無聯繫,親情與信賴已形同破裂,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重大事由」,收養目的難以實現,因此裁准終止雙方收養關係。全案訴訟費由養女負擔,裁定送達後10日內可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