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陳姓維修技工在2023年4月於曳引車底進行維修作業時,因未使用安全支柱而遭車體壓傷胸部,經一個月加護病房搶救後不治身亡。檢方以過失致死罪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起訴高姓公司負責人,指控其未落實安全措施。
然而,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已備妥必要的安全設備,包括千斤頂與支撐架,且陳姓技工具有多年專業經驗,過去也有使用安全支柱的紀錄。法院判定技工未使用防護設施屬於個人行為,難以認定雇主違反指示或監督義務。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若對雇主責任要求過於嚴格,即使已提供必要安全設備和指示,仍要因員工意外而承擔刑責,不僅對雇主不公平,也可能對產業運作造成負面影響。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最終判決高姓負責人及其公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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