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宣布對內政部民國97年函釋進行自動調查,該函釋規定民眾申請性別變更登記必須完成變性手術。監察院指出,行政法院已認定此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可能侵害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等團體日前向監察院陳情,指控內政部明知相關規定違憲卻不修正,要求調查其怠忽職守。目前台灣跨性別者若要變更性別登記,仍須提交已摘除性腺器官的醫療診斷證明。
監察院表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審查結論均指出,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強制手術要件屬侵害人權的歧視性措施。然而,內政部遲遲未積極檢討性別變更登記認定要件,嚴重損及台灣跨性別者的基本人權。
監委紀惠容表示,此案涉及政府機關對國際公約審查結論的落實及基本人權保障等議題。調查將釐清內政部發布函釋的經過、未依行政法院判決及國際公約審查結論檢討修正的原因,以及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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