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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里長散布不實選舉文宣 二審維持5月刑期

台南市鄭姓里長在2022年底選舉期間散布對手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的不實文宣,儘管該案已判決無罪確定,鄭姓里長因此被控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審法院認定其犯傳播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1年,鄭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仍維持原判。

台南高分院指出,鄭姓里長僅就原審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並在上訴後才坦承犯行,聲稱其動機是為提供里民選舉相關資訊,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然而,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已考量選舉制度對民主政治的重要性,選民需要正確資訊評判候選人資格,而鄭未經合理查證即散布不實訊息,不僅損害告訴人名譽,也危害選舉文化清廉與公正性。

法院進一步表示,鄭姓里長直到案情明朗後才在二審坦認犯行,對訴訟經濟的助益遠低於早期自白的情況。考量原審所判處的刑期已屬低度刑,且鄭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失,告訴人也表明希望維持原判,法院權衡後認為除了自白外,其他量刑因素與原審相比並無變化,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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