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子的共有人,打算處分不動產時,未必是「以大欺小」,也有少數能夠以逸待勞。資深地政士分享一個買賣交易案件,三兄弟當中有兩兄弟想賣掉繼承而來的房子,分錢了事,委託給房仲售屋,結果最後買的人是小弟,導致親兄弟的交易,既然貴到多一筆仲介費。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房屋買賣以共有人全體同意為原則,若共有人有不同的想法,以致部份共有人想賣,部份共有人惜售,而無法達成全體共有人同意出售時,《土地法》第34條之1給了一招多數決的解決方法,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多數決處份方式。
三兄弟持份繼承宅,其中兩位想賣房,最後買方是小弟,仍得付一筆仲介費。示意圖/好房網News資料照
他提到,有個案是,三個兄弟繼承取得一棟透天厝,目前由老三居住使用,老大及老二則居住在外縣市,剛開始繼承時,兄弟間都沒有任何使用上的意見,日子久了,問題慢慢浮現,老大及老二越來越覺得不公平,為什麼各3分之1的所有權,房屋只有弟弟使用,於是打算將房屋賣掉,分錢了事。
於是老大和老二開口,希望委託仲介公司將房屋賣掉,請求老三能夠配合,以便賣到更好的價格。但老三不好意思說不要,日前則接獲仲介公司通知,將於近期辦理買賣簽約手續,請求老三應一併到場,但實際上,居住在此房屋裡的老三,並沒有賣屋的意願。
鄭文在說,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老大加上老二的房屋持分超過2分之1,共有人數也超過2分之1,所以是有處分權的,但是與第三人的買賣契約書成立後,應以存證信函通知老三,就同一價格及同一條件是否願意優先承購,並於函到15日內主張優先購買權。
鄭文在指出,換言之,老三只要把錢準備好,以逸待勞,將可拿到這個房屋的全部所有權。他提到,最後這案例,在市場上繞了一大圈,結果買方是老三,賣方是老大及老二,最大獲利方是房仲,因為賣持份的房子給弟弟,竟多繳了一筆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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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房子的共有人,打算處分不動產時,未必是「以大欺小」,也有少數能夠以逸待勞。資深地政士分享一個買賣交易案件,三兄弟當中有兩兄弟想賣掉繼承而來的房子,分錢了事,委託給房仲售屋,結果最後買的人是小弟,導致親兄弟的交易,既然貴到多一筆仲介費。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房屋買賣以共有人全體同意為原則,若共有人有不同的想法,以致部份共有人想賣,部份共有人惜售,而無法達成全體共有人同意出售時,《土地法》第34條之1給了一招多數決的解決方法,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多數決處份方式。
他提到,有個案是,三個兄弟繼承取得一棟透天厝,目前由老三居住使用,老大及老二則居住在外縣市,剛開始繼承時,兄弟間都沒有任何使用上的意見,日子久了,問題慢慢浮現,老大及老二越來越覺得不公平,為什麼各3分之1的所有權,房屋只有弟弟使用,於是打算將房屋賣掉,分錢了事。
於是老大和老二開口,希望委託仲介公司將房屋賣掉,請求老三能夠配合,以便賣到更好的價格。但老三不好意思說不要,日前則接獲仲介公司通知,將於近期辦理買賣簽約手續,請求老三應一併到場,但實際上,居住在此房屋裡的老三,並沒有賣屋的意願。
鄭文在說,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老大加上老二的房屋持分超過2分之1,共有人數也超過2分之1,所以是有處分權的,但是與第三人的買賣契約書成立後,應以存證信函通知老三,就同一價格及同一條件是否願意優先承購,並於函到15日內主張優先購買權。
鄭文在指出,換言之,老三只要把錢準備好,以逸待勞,將可拿到這個房屋的全部所有權。他提到,最後這案例,在市場上繞了一大圈,結果買方是老三,賣方是老大及老二,最大獲利方是房仲,因為賣持份的房子給弟弟,竟多繳了一筆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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