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夫妻離婚後,自己的權益要守護好!陳姓夫妻在民國96年7月16日離婚,107年11月19日再度結婚,又於2年後第二次離婚。陳男認為在第一段婚姻期間,前妻以他的名義取得澎湖房產,以當時雙方離婚時的市價來看,價值約360萬元,因此他主張可以分得180萬元。但事與願違,澎湖地院法官以1原因裁定駁回,且前妻可拒絕給付。
陳男主張,和前妻於民國88年8月11日辦理結婚登記,於96年7月16日協議離婚(第一段婚姻);又於107年11月19日結婚,於109年11月16日協議離婚(第二段婚姻),因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的夫妻財產制為主。
陳姓夫妻兩度結婚又離婚,陳男想分財產卻被法院駁回。圖為澎湖地方法院。圖/GoogleMap
陳男表示,前妻在民國94年以他的名義取得澎湖某地的土地及建物,依雙方離婚時的房價來看,該不動產約有360萬元之價值,依法他應該可以分得180萬元。
但前妻指出,該不動產是在第一段婚姻關係時取得,第一次離婚後,陳男並未請求分配剩餘夫妻財產差額,而是在第二次離婚後,遲於111年7月才提起訴訟,早已超過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的時效了。
澎湖地院王法官表示,以法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則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離婚後,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且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法官說明,雙方對於該不動產是在第一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知識並無異議,兩人第一次離婚是在民國96年,陳男未在2年內提出分配請求權,反而在111年7月才提告,早已超過時效,前妻也自然可以主張「超過時效而拒絕起付」,最後裁定駁回男方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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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夫妻離婚後,自己的權益要守護好!陳姓夫妻在民國96年7月16日離婚,107年11月19日再度結婚,又於2年後第二次離婚。陳男認為在第一段婚姻期間,前妻以他的名義取得澎湖房產,以當時雙方離婚時的市價來看,價值約360萬元,因此他主張可以分得180萬元。但事與願違,澎湖地院法官以1原因裁定駁回,且前妻可拒絕給付。
陳男主張,和前妻於民國88年8月11日辦理結婚登記,於96年7月16日協議離婚(第一段婚姻);又於107年11月19日結婚,於109年11月16日協議離婚(第二段婚姻),因雙方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的夫妻財產制為主。
陳姓夫妻兩度結婚又離婚,陳男想分財產卻被法院駁回。圖為澎湖地方法院。圖/Google Map
陳男表示,前妻在民國94年以他的名義取得澎湖某地的土地及建物,依雙方離婚時的房價來看,該不動產約有360萬元之價值,依法他應該可以分得180萬元。
但前妻指出,該不動產是在第一段婚姻關係時取得,第一次離婚後,陳男並未請求分配剩餘夫妻財產差額,而是在第二次離婚後,遲於111年7月才提起訴訟,早已超過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的時效了。
澎湖地院王法官表示,以法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則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離婚後,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且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法官說明,雙方對於該不動產是在第一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知識並無異議,兩人第一次離婚是在民國96年,陳男未在2年內提出分配請求權,反而在111年7月才提告,早已超過時效,前妻也自然可以主張「超過時效而拒絕起付」,最後裁定駁回男方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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