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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超慘 怎麼防?房價異常偏低、短時間頻繁轉手絕不可輕忽

買到凶宅超慘 怎麼防?房價異常偏低、短時間頻繁轉手絕不可輕忽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有民眾分享,最近看了一間房子,房仲說以前「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情」,但已經轉手過兩次了,這樣還算凶宅嗎?另外,如果是在家裡生病過世的,也算凶宅嗎?如果是法拍屋,法院公告沒寫,民眾標下來才驚覺是事故屋。

 

深耕宜蘭在地34年的不動產講師、專業不動產經紀人及地政士邱明芳表示,處理法拍與各類房產糾紛的經驗中,凶宅問題層出不窮!台灣人買房最怕遇到凶宅,但「凶宅」這兩個字,在法律上其實沒有明文定義,只有內政部的一紙函釋。而法院實務的認定,跟這紙函釋之間,還存在不小的裁量地帶。

 

防止買到凶宅,若發現物件有「異常偏低的成交價」或「同一戶在短時間內頻繁轉手」,往往是重大瑕疵的警訊,必須提高警覺。示意圖/AI生成
防止買到凶宅,若發現物件有「異常偏低的成交價」或「同一戶在短時間內頻繁轉手」,往往是重大瑕疵的警訊,必須提高警覺。示意圖/AI生成

 

邱明芳從法拍專家的角度,帶大家把「凶宅的定義」、「轉手兩次算不算」、「病故算不算」,以及「告知義務的邊界」一次拆解清楚。

 

凶宅「官方定義」為何?

 

目前實務上最常被引用的,是內政部97年7月24日的函釋,該函釋把凶宅定義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在房屋的專有部分(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或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例如從該戶跳樓)。

 

另外,有兩個關鍵詞必須注意,邱明芳說明,「不包括自然死亡」:在家裡生病過世、猝死,即使屍體過了一段時間才被發現,依這個定義,不算凶宅。「賣方產權持有期間」:這是內政部函釋的範圍,也是「轉手兩次就不算」這種說法的來源,買方在資訊不對稱下,是很容易踩中的法律陷阱。

 

購屋者必須具備三大重要風險觀念

 

​看破「持有期間」的話術:邱明芳指出,許多賣方或仲介會以內政部函釋為擋箭牌,強調「轉手兩次」或「持有期間沒發生過」就不算凶宅。但在法院實務上,凶宅的認定不受持有期間限制,只要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並造成市場價值減損,即構成《民法》上的經濟瑕疵,賣方必須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警惕孤獨死與法拍免責陷阱:屋內病故或長時間未被發現的孤獨死,雖依法不構成凶宅,但強烈的心理抗性仍使其成為極具爭議的「重要交易資訊」。此外,法拍公告常附帶瑕疵免責條款,若法院不知情而未註記,得標後買方極難跨越免責條款來主張撤拍或減價。  

 

​主動設立契約防禦火牆:邱明芳表示,防禦凶宅風險不能只看現況說明書,買方應主動向鄰里與管理員交叉查證,對短時間內頻繁轉手或異常低價的物件提高警覺,並務必在買賣契約中加註明確的「凶宅保證與賠償條款」,確保事後求償的法律基礎。面對這類「房屋過去居住歷史交代不清」的疑慮物件,特別是法拍屋,風險極高。

 

邱明芳以其實務經驗,強烈建議大家使用最高規格的「防禦性評估」,絕不能單憑賣方一面之詞或法拍公告就貿然投入資金;可以直接使用以下三大實務來檢視這個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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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周邊交叉比對:絕對不能只聽房仲或屋主的說法;必須親自走訪該社區,詢問鄰居、里長或管理員這間房子的過去。同時,務必上凶宅網查詢,並仔細比對實價登錄;如果發現該物件有「異常偏低的成交價」或是「同一戶在短時間內頻繁轉手」,這往往是重大瑕疵的警訊,必須提高警覺。  

 

​法拍物件的實地現勘:投標法拍屋前,除了調閱拍賣公告,實地走訪現場是絕對必要的。如果在多方查訪後,房屋居住歷史疑慮依然無法完全釐清,請務必展現防禦性的底氣,寧可果斷放棄投標,也絕對不要拿辛苦存下的幾百萬元以上資金去賭。真正的安全感,來自於您擁有「放棄高風險機會的能力」,不要將頭期自備款與緊急預備金投入未知的巨大風險中。  

 

​買賣契約強制加註「凶宅保證條款」:如果是走一般買賣流程,絕對不能只依賴制式的現況說明書。邱明芳提醒,買方必須在買賣契約中強制加上明確的防禦條款,例如:「賣方保證本標的於產權持有期間及持有前,均無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事。如有不實,買方得解除契約並不支付房仲費用且請求損害賠償」;將重要防線的白紙黑字寫清楚,才有事後求償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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