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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子泡湯 他沒收定金900萬「漏掉1件事」慘遭罰

買賣房子泡湯 他沒收定金900萬「漏掉1件事」慘遭罰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不動產,在簽訂買賣契約後,因買方未履行契約而沒收的定金,屬於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臺北國稅局說明,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併入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買賣房子,買方因故無法履行契約,賣方沒收定金900萬元,卻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了核定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土城持續有高價建案進場,首購熱區淡水新案房價也穩健,區域市場又具建設利多,短期量縮也不須擔心。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臺北國稅局舉例表示,甲君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與買方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額為9,00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定金900萬元;但後續乙君因個人因素而無法履行契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甲君因此沒收乙君所支付的定金900萬元。

 

不過臺北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了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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