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別忘這一步!符合「5條件」土增稅10%優惠 錯過期限就沒了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若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可申請適用10%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優惠稅率與一般稅率(20%、30%、40%)稅額相差懸殊,新北市稅捐處提醒,請務必把握申請期限並確認符合適用要件,以免喪失節稅權益。
稅捐處納保官進一步指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一、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含公益出租、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住宅用地。
二、地上建物所有權及戶籍登記: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三、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約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約211.75坪)部分。
四、適用次數:每人一生限用一次。
五、建物完成年限: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納保官補充說明,若已使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如符合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營業、連續設籍並持有滿6年等特定條件者,可再評估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之規定。
納保官再次提醒,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欲適用10%優惠稅率者,必須在土地現值申報書上勾選申請,或最遲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僅能以一般稅率課徵,務必特別留意。
Copyright © 2022~2026 好好聽文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