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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闖紅燈狂奔過馬路僅4秒反應時間 駕駛提訴訟成功撤銷7200元罰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翻攝Google Maps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翻攝Google Maps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台中一名駕駛阿瀚(化名)去年3月間行經台中市台灣大道二段與篤信街路口時,綠燈起步後與一名突然奔跑穿越馬路的行人發生碰撞,遭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並開罰7200元,同時吊扣駕照12個月。阿瀚不服處分,主張事故主因為行人違規在先,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阿瀚確實無法預見及迴避事故發生,裁定撤銷原處分。

根據判決書內容,事發當時阿瀚駕車停在內側車道等候紅燈,右側有其他車輛並排停等,部分視線因此受到遮擋。當號誌轉為綠燈後,阿瀚正常起步行駛,一名行人卻在此時違規奔跑進入行人穿越道,從車輛起步到雙方發生碰撞,前後僅短短4秒鐘,駕駛幾乎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採取閃避措施。

阿瀚在訴訟中指出,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本案事故的主要肇因歸屬於行人違規通行路口,他雖被認定有部分肇因,但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4項所規範的未禮讓行人違規行為並無直接關聯,警方據此開罰並不合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調閱並檢視事故相關影像畫面後認為,阿瀚在右側車輛遮蔽視線的情況下,客觀上確實難以事先預見會有行人在綠燈亮起後違規奔跑穿越路口。法官強調,儘管現行法律明確要求駕駛人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但在本案的具體情境中,阿瀚並不具備迴避事故結果發生的合理可能性,因此不能認定他在主觀上存在任何故意或過失,也不應要求他承擔未禮讓行人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法律責任。

法官最終認定原處分機關所作的裁罰決定存在違誤,裁定撤銷7200元罰鍰及吊扣駕照12個月的處分。不過,本案目前仍在可上訴期間內,後續是否有進一步法律攻防,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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