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食安法修正草案 業者異常未通報最高罰3000萬元
行政院政務委員陳時中在記者會上說明食安法修法。翻攝直播畫面
行政院政務委員陳時中在記者會上說明食安法修法。翻攝直播畫面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因應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苯駢芘」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會今日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強化食安管理機制。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此次修法以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管理等五大方向為核心,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明確規範,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將食安監測計畫報請中央核定,一旦發現或知悉產品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須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若有延遲通報或隱匿情事,罰鍰上限將大幅提高至新台幣3000萬元,同時建立實驗室通報檢驗資訊的義務,確保食安資訊即時透明。
在應變機制方面,草案新增重大食安事件發生時,中央得設立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負有通報中央及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應變的責任,藉此整合資源進行有效調度。此外,為強化二級驗證,驗證機構可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及自主檢驗報告等相關資料。
在查核權責劃分上,草案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例行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則針對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安事件得主動辦理查核,地方機關應予配合。草案同時授權訂定下架措施及後續處置辦法,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亦可補助因指揮中心指示或中央公告下架而受影響的非食品業者相關費用。
在罰則部分,食品業者若違反自行檢驗規定,例如未依規設置實驗室,將直接處以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違反危害通報義務者將予以重罰,並明定財產執行保全機制,防止受處分人隱匿或轉移財產以逃避執行。草案另針對網路食品交易加強管理,明定網路平台業者的管理義務及風險管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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