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自隆專欄/「黨政軍退出媒體」已崩解中,誰會在乎1%
鄭自隆/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退休教授
日前報紙有一則不顯眼的新聞,謂「立院交通委會再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放寬為1%」,也就是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及第58條修正草案,將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之股份,修正並放寬至上限1%,而修正前連1股都不行;而稱為「再通過」,是年初已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放寬,一樣為1%。
一般民眾一定看不懂這則新聞,新聞涉及兩種專業知識,一是台灣電視產業結構,另一就是「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鬆綁。
台灣電視由三個產業構成,無線電視、衛星電視、有線電視,無線電視由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公視構成,由《廣播電視法》《公共電視法》規範;衛星電視包含三立、東森、非凡、八大、T台等頻道,及HBO、TLC、CNN等境外衛星頻道,由《衛星廣播電視法》規管;有線電視有五大系統含凱擘、中嘉、TBC、台數科、大豐電,稱為MSO(multiple system operator),每家旗下各有子公司,稱系統台,以縣市為服務範圍,每月向我們家收費,五大系統市占率約73%,其餘是獨立的系統台,由《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管。
無線電視、衛星電視有製作內容,即新聞、戲劇、綜藝節目等,衛星電視的節目傳送給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系統業者就透過光纖傳送到訂戶家中,並收取費用,而收取的費用有一部分分給衛星電視業者,稱為內容授權費,而無線電視的內容,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也要同時傳送,稱為法定「必載」,因為法律規定必載,所以系統業者拿人家內容來賣,卻一毛錢也不用分給無線電視業者,極不合理;系統業者除向訂戶收費外,還有「上架費」收入,就是頻道要掛上就得付上架費,所以較後端的拜拜台、股票台、卡拉OK台要付上架費,合理,但52頻道的華視新聞台也要付上架費就講不過去了。
或許用超商來比喻,就會比較清晰,無線電視、衛星電視是生產飲料、食品的廠商,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就是掌握通路的小7;今年整個電視成「慘業」,靠廣告收入為大宗的衛星電視,慘;唯一收入只有廣告的無線電視業者,更慘;有線電視雖有剪線潮,但沒有節目製作費的大筆支出,加上轉型順利,賣wifi寬頻、賣OTT,可以挺下去;換言之,此次修法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著眼於資本結構,對營運並無直接關係。
立法院修法是針對「黨政軍退出媒體」,這是2000年總統大選陳水扁的政見之一,但「黨政軍退出媒體」只是個概念,必須形諸法律文字,才能有所適從,而法律文字要有明確操作化定義,最早的條文是2003年的《廣播電視法》「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或電視事業、系統經營者」,後來也修訂《衛星廣播電視法》「除依據法律之特別規定,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或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法》「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委託人不得直接、間皆投資系統經營者」。
這些法條關注的都是「所有權ownership的掌控」,顯然是抄襲國外的條文,但台灣政府、政黨介入媒體顯然不必要掌控股權,作一些動作、使個眼色、通個電話就可以達成。馬英九時代,透過公視董事名額的擴充,就幹掉民進黨支持的董事長,蔡英文時代,撤掉中天執照,留下的#52頻道空位,NCC主委公然說,要給公廣媒體一個機會;而公視董事長位置,當時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找來尚未有董事候選人資格的學者,要他承擔;賴清德時代,公視董事由綠營全面欽點,然後藍營封殺,現在就僵在那邊,不知如何是好;這只是見諸媒體的動作,私底下怎麼喬,應該會更多,如談話性節目議題設定,由政黨下指令,「黨政軍退出媒體」崩解中,誰執政誰就甩一邊,藍綠皆然。
媒體所有權1%的解套,當然有現實困擾的解套,媒體股票上市,若被政府基金買到,就形成違法,當然並不合理,但即使要提要修,也應該由執政的綠營立委主導,執政的困擾,當然由執政黨解決;但這次操盤連署的立委清一色是藍營,有17位國民黨,及1位無黨籍,傾全黨之力幫民進黨解套,套一句不雅的話是不是「X咬耗子」?
而台灣整個電視產業最「慘」的,並不是有線電視業者,而是只靠廣告收入的無線電視業者,立委諸公真的想幫產業的忙,就來修法,將有線電視「必載」有線電視內容,改為「付費必載」,賣人家內容卻不必付費,哪有做無本生意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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