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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放寬舊制房屋稅規定 繼承或受贈後出售可依物價指數調整減輕稅負

財政部放寬舊制房屋稅規定,繼承或受贈後出售可依物價指數調整減輕稅負。資料照片 財政部放寬舊制房屋稅規定,繼承或受贈後出售可依物價指數調整減輕稅負。資料照片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財政部今日發布最新解釋令,針對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明定可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依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調整,藉此適度減輕因物價上漲導致課稅所得虛增的負擔。

依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可將繼承或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作為成交價額的扣除項目,以緩和物價波動對名目所得的影響。然而,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過去並未享有相同待遇,財政部考量兩者面臨同樣的物價上漲問題,為使所得計算更加公平合理,因此發布本次解釋令予以統一適用。

根據解釋令內容,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後出售,若該房屋適用舊制課稅,得以出售時的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經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再扣除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相關費用,以其餘額作為課稅所得額。具體而言,若納稅人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可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與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的比率進行調整,再自成交價額中扣除。

財政部以實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03年5月繼承取得一棟房屋,當時房屋評定現值為新台幣95萬元,物價指數為95;甲君於115年3月以400萬元出售該房屋,交易時無必要費用支出,物價指數為110。在解釋令發布前,房屋交易所得計算為400萬元減去95萬元,等於305萬元;解釋令發布後,房屋評定現值可依物價指數調整為95萬元乘以110除以95,約為110萬元,交易所得因此降為約290萬元,稅負明顯減輕。

財政部表示,本次解釋令的發布旨在使舊制房屋與新制房地的課稅標準趨於一致,讓因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的納稅人在出售時,不致因長期持有期間的物價上漲而承受過重的稅務負擔,落實租稅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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