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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政戰上校2度濫權私查軍人個資僅判8個月徒刑 國防部花重金升級電子兵資系統

獨家/政戰上校2度濫權私查軍人個資僅判8個月徒刑 國防部花重金升級電子兵資系統

(記者王烱華/台北報導)海軍陸戰隊前66旅政戰主任劉佳志上校,濫用政戰主管職權,2度透過「國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電子兵資系統)」調用現役軍人個資,並提供其妻子閨蜜使用,高雄地院日前依違反《個資法》判劉8月徒刑、緩刑3年。國防部資深官員透露,國防部針對此類資安漏洞與濫查個資弊端,已由相關單位投入預算與建全法規機制,全面提升電子兵資系統,主要聚焦於資安防範、人事查核與資料防偽三大核心,徹底杜絕過去「人為濫查」與「身分假冒」的漏洞。

根據高雄地院判決書顯示,劉佳志原為海軍陸戰隊66旅政戰主任,因違法私查現役軍人的個資等事件遭調離現職,並轉任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諮議官。此違反個資法的事件是,他與任職於房仲的林曉婷為夫妻,劉妍伶為林曉婷房仲公司同事,而劉妍伶之前與黃姓現役軍人交往期間,劉欲查知黃是否具備軍職,遂於民國111年12月至112年1月間,與林曉婷聯絡,並提供黃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再由林曉婷於112年1月9日,將黃的身分證統一編號以LINE訊息傳送予劉佳志,讓劉佳志查詢黃的軍籍個資,林曉婷同時傳送「秘書認真了,有空查一下」訊息給劉佳志。
劉佳志收受林曉婷所提供LINE訊息後,遂轉委託國防部政戰局保防官陳建彰查詢,由於陳建彰曾與劉佳志同於海軍服務,而陳建彰的職務內容涉及國軍保防業務,得因公務需求,於相關單位依照標準流程提出查詢需求後,經上級核准而利用電子兵資系統查詢官兵個資。

陳建彰雖知劉佳志的要求查詢黃姓軍官的個資並無公務需求,也與請求查詢兵資的流程不符規定,但劉仍利用陳建彰職務上為辦理公務案件而有查詢電子兵資系統的機會,由陳建彰以其帳號密碼登入電子兵資查詢系統,透過黃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非法蒐集黃包含軍職單位、任職期間、獎懲紀錄及婚姻情況等應秘密的兵籍資訊。陳建彰再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將利用系統所查得應秘密之黃的個人資料洩漏予劉佳志,由劉佳志轉知林曉婷。再由林曉婷於112年1月9日下午4時49分傳訊「陸軍特指部、無懲處、當兵四年,有這個人」;劉妍伶還詢問「單身齁」?林曉婷則回應「單身沒錯,我先生說菜鳥才當四年」。

隨後在112年4月間,劉佳志另受林曉婷請託,以軍用電腦登入其軍用帳號非法蒐集林曉婷的房仲業賴姓女同事當時男友陳XX所任軍職單位的個人資料,並查獲陳的軍職秘密內容「左營戰鬥系統工場公共工程科○○上士」等資訊,於112年4月26日以line訊息洩漏予林曉婷。

判決書並指出,被告劉佳志、陳建彰因被告劉佳志配偶請託查核同事交往對象背景而濫用軍用查詢系統,將國軍個資視為兒戲,國防保密觀念過於薄弱,且於調查期間串證欲脫免刑責,實有不該,犯後雖坦承部分犯行,仍難認其等確有悔悟之意,請審酌上開情節及審理時之態度,量處適當之刑度。

判決主文指出,劉佳志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陳建彰共同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則處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對於劉佳志夥同政戰局保防官陳建彰2度濫權私查軍人個資遭到各界批評,國防部正式發布命令全軍推行「國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電子兵資2.0)」要求國軍各單位即刻針對系統內的個人電子檔照片展開全面清校與升級。此時間點也作為該系統全面改版上線、強化資安管控與防偽機制的起始指標。

國防部資深官員指出,為防止內部人員利用職權任意調閱敏感資訊或遭到中共滲透,國防部推動了全員接觸機密資格認證機制;不論官職大小,改依「涉密等級」由保防部門進行財稅、戶政、境管及品德違紀等不良紀錄的深度查核,任何不符接密資格、具危安顧慮的人員將直接由系統鎖定限制,做為人事派職與系統權限管控的硬性依據。

官員進一步指出,此次也律定電子兵資系統每三年定期查核與動態卸除機制,以排除過去系統權限與人員查核流於靜態管理,精進後改為動態與定期雙軌查核,包括涉密與具備權限的人員每3年必須重新辦理一次安全調查。人員若遇到職務異動、接密等級提升,必須即時辦理不定期調查。若在效力期間出現違紀或品德不良事實,權責單位會立刻卸除其接密與系統查詢資格,避免管理階層以「有空查一下」等私人理由要求屬下違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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