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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首創自治條例清除廢棄車輛 半年內拖吊移置64輛成效顯著

「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施行後,市府可依法拖吊長期占用公共區域的廢棄車輛。桃園市政府提供 「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施行後,市府可依法拖吊長期占用公共區域的廢棄車輛。桃園市政府提供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公共區域長期遭廢棄車輛占據,不僅浪費寶貴的停車資源與破壞市容,更潛藏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隱憂。然而過去受限於法規不足及管轄權劃分等因素,各縣市對於非屬道路範圍的廢棄車輛往往束手無策,難以依法進行移置處理。為徹底解決這項長年困擾,桃園市政府領先全國制定《桃園市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填補制度缺口,針對橋下空間、廣場、公園及公有停車格等非道路公有土地上的廢棄車輛,建立明確的查報與移置法源依據。

桃園市政府環保局11日指出,該自治條例自今年初正式施行以來,已透過跨機關協調合作,完成7個行政區、19處公共區域的清理作業,累計移置64輛長期占用的廢棄車輛與事故車,有效釋出公共空間,同步改善環境品質與提升公共安全。過去這些區域常見廢棄車輛盤據,導致民眾對公共設施「看得到卻用不到」,如今在法規支持下,問題已逐步獲得解決。

環境管理處進一步說明執行流程,依據自治條例規定,公共區域管理機關經現場勘查認定車輛符合廢棄標準後,將於車身明顯處張貼通知,限期7日內由車主自行清理移置;若届期仍未處理,環管處將立即依法執行拖吊作業,並將車輛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後續若無人出面認領,則依廢棄物相關程序進行處理。

環境管理處呼籲車主,切勿將報廢或損壞車輛隨意棄置於公共區域,以免妨礙公共空間正常使用並影響周遭環境品質。市府將持續強化各行政區的巡查力度,深化跨機關合作機制,全面落實公共區域廢棄車輛清除工作。民眾若發現疑似長期棄置的廢棄車輛,歡迎主動向市府通報反映,共同維護公共安全,打造安全、整潔、宜居的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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