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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里長候選人涉接受中國資助快篩試劑賄選 二審加重改判5年8月

台北市內湖區清白里里長前候選人邱瑞蓮。翻攝邱瑞蓮臉書 台北市內湖區清白里里長前候選人邱瑞蓮。翻攝邱瑞蓮臉書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曾參選台北市內湖區清白里里長的邱瑞蓮及其丈夫陳姓男子,被控接受中國方面無償提供的COVID-19快篩試劑,並以此作為賄選工具發放給選民,一審依非法輸入醫療器材及賄選罪各判處3年8月有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兩人行為另構成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資助交付賄賂」罪,今日改判各5年8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內容,邱瑞蓮與丈夫於民國107年至109年間曾赴中國福建省平潭實驗區擔任社區營造師。丈夫過去曾兩度參選里長均落敗,邱瑞蓮遂於111年6月決定親自投入清白里里長選舉,夫妻倆分別擔任內湖某協會理事長及榮譽理事長。

法院查明,兩人明知不得接受境外敵對勢力資助從事妨害選舉行為,卻於111年5月間接獲福建省平潭實驗區台灣事務工作部人員通知,得知可無償取得大批COVID-19快篩試劑後,隨即利用52名民眾的個人資料,以簡易進口方式從中國輸入共計4320劑快篩試劑。兩人於同年6月底至8月底期間,在協會辦公處、選民住處及周邊地點,將中國製快篩試劑發送給設籍清白里、具有投票權的馬姓等5名選民,藉此拉攏支持。

本案由士林地檢署於111年11月底偵結起訴,成為反滲透法施行以來首件遭起訴的案件。案發後一度傳出邱瑞蓮曾擔任台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內湖後援會總幹事,後援會方面則澄清,邱瑞蓮涉嫌發放快篩試劑係為競選里長所為,其參選後即已卸任總幹事一職。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兩人犯下意圖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及交付賄賂罪,各判處3年8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後移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合議庭認為兩人否認犯行的辯詞不足採信,其行為除構成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外,更符合反滲透法所規定的「受滲透來源資助交付賄賂」罪要件,依法應從重論處。

高院指出,原審未就違反反滲透法部分加以認定,法律適用確有違誤。法院審酌後認為,夫妻倆明知中國屬境外敵對勢力,仍配合其藉疫情嚴峻之際,以無償資助中國快篩的懷柔方式,製造國內防疫矛盾,遂行分化我國國民的目的,兩人卻配合此統戰手法,受台工部資助,假借52人自用名義,非法輸入大量中國快篩。

高院認為,兩人除有害主管機關對於醫療器材安全的審核,對國人健康致生潛在危險外,並為使邱瑞蓮順利當選而行賄選民,影響投票意向,敗壞選風,妨害選舉投票制度的公平、公正,顯見兩人國家安全及民主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嚴厲非難。

判決指出,一審認為邱瑞蓮、陳文中犯非法輸入醫療器材、投票交付賄賂罪,但沒有違反反滲透法,認事用法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依違反反滲透法加重改判邱瑞蓮、陳文中各5年8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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