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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防治新法7/1上路!五大要件全解析,老闆霸凌也難逃重罰

職場霸凌防治新法7/1上路。示意圖/pixabay 職場霸凌防治新法7/1上路。示意圖/pixabay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職場霸凌問題長期困擾台灣勞工,過去因缺乏明確法律定義,受害者往往求助無門。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於7月1日正式施行,台灣首度將職場霸凌納入法律規範,不僅清楚定義何謂霸凌,更建立完整的申訴與處罰機制,連公司最高負責人及其親友涉及霸凌,都將面臨法律制裁。

這次修法是《職安法》自2013年以來最大規模的調整。勞動部已於6月23日公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兩項配套子法,針對過去四大制度缺口對症下藥:職場霸凌無法律定義、雇主接獲申訴後消極吃案、缺乏客觀公正的調查救濟程序,以及遭老闆權勢霸凌時無外部申訴管道。職安署長林毓堂表示,法制化的目的在於讓企業有明確依循標準、勞工有暢通的申訴途徑,在事件初期就能及早介入,避免衝突持續擴大。

根據《職安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為:「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職安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副組長彭鳳美將其拆解為五項要件,強調必須同時成立才構成霸凌:第一,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第二,行為人屬事業單位內部人員;第三,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第四,具有持續性;第五,已實際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不過,第四項「持續性」設有重要但書——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意即當眾嚴重羞辱、極端人格貶損等重大情形,即使僅發生一次,仍可能構成霸凌。

官方指導手冊進一步列舉常見霸凌樣態,但強調並不以此為限。常見類型包括:社交排斥,例如主管刻意不將特定員工加入工作必要的通訊群組;職務干預,例如指派員工負責會計業務,卻封鎖其登入會計系統的權限;權力濫用,又可分為「要求過高」與「要求過低」兩種型態,前者如明知需要一週工時的工作卻硬要隔天完成、要求未學過外語的工程師用德文洽談合約,後者則常見於企業想逼退員工時的「大材小用」,例如把高階工程師丟去做助理雜務、打擊其自尊。

新制將雇主的義務依規模分級。不論企業大小,都要採預防措施、並對被霸凌勞工採有效適當措施。企業規模10人以上要設申訴管道;30人以上要訂防治、申訴及懲戒規範並設申訴處理單位;100人以上要組調查小組。值得注意的是,職安法的「人數」算法與性平法不同,以單一事業單位計算,分支機構若有獨立統編、獨立人事與經營管理權、獨立會計帳冊並自負職災預防責任,就分開計算,不與總公司併計。

申訴流程也訂了明確時限。雇主接獲申訴後10個工作日內要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登錄系統並通知;100人以上者15個工作日內要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成立後2個月內完成報告(必要時延1個月,協調期間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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