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控女網友PO文影射約炮討裸照求償40萬 法院認大頭貼模糊無法辨識判敗訴
台南地方法院。翻攝Google Ma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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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聞天下/綜合報導)台南一名自稱擔任教職的陳姓男子,指控一名女網友在臉書交友爆料社團公開兩人LINE對話紀錄及大頭貼照片,貼文內容描述該名男子首次見面便提出性行為邀約,還傳送性愛影片並索要裸照。陳男認為此舉嚴重侵害其名譽權、肖像權及個人資料,加上另外兩名網友也發布相關貼文,遂一併提告求償40萬元。台南地院二審審理後,仍判決駁回陳男上訴,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根據判決內容,該名女網友於2022年11月間在臉書社團發文,描述一名自稱老師的男子在交友過程中的不當行為,並附上雙方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佐證。陳男主張,這些貼文揭露了他的私密對話內容與可供辨識的大頭貼照片,導致個資外洩及名譽嚴重受損。他更表示,事件發生後身心飽受煎熬,經醫師診斷罹患適應障礙及睡眠障礙,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因此向女網友及另外兩名發文的網友請求連帶賠償。
然而法院詳細審酌後指出,女網友所張貼的文字內容並未載明陳男的完整姓名、服務單位、住所地址、聯絡電話或臉書帳號等足以特定身分的資訊。對話中雖然出現「陳老師」字樣,但法官認為此為社會上極為常見的泛稱,單憑這三個字根本無法鎖定特定對象。此外,貼文所附的大頭貼照片畫質模糊,五官輪廓並不清晰,一般閱覽者無法僅憑該照片辨認出當事人身分,不符合肖像權保護所要求的可識別性標準,同樣也難以認定構成個資洩漏或姓名權侵害。
在名譽權爭議方面,法院強調,名譽侵害的成立必須以相關言論足以使社會大眾對特定人的人格評價產生貶損為前提。本案貼文既然未提供足以辨識陳男真實身分的具體資料,瀏覽貼文的網友根本無從得知文中所指的「陳老師」究竟是誰,因此難以認定陳男的社會評價確實遭到具體損害。
至於陳男主張有其他人在不同社團張貼包含其臉書個人資料及對話內容的貼文,法院則指出,陳男始終未能舉證證明這些後續貼文是由女網友指使、授意、提供素材或共同參與發布,不能僅因網路上陸續出現相關內容,就要求女網友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判陳男求償無理、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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