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其祿專欄/監察院已近政治實質廢除 下一步應轉型為國會上院
張其祿/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經濟學系特聘教授
新一屆監察委員提名案尚未進入最後表決,政治結局卻幾乎已可預見。當監察院人事提名成為朝野對立的戰場,甚至連被提名人本身都因廢除監察院的社會氛圍而婉拒提名,這已不只是一次人事同意權爭議,而是中華民國憲政體制長期懸而未決的結構問題正式浮上檯面。
坦白說,監察院在憲法上尚未被廢除,但在政治現實上已近乎被廢除。若新任監委提名全軍覆沒,監察院將不只是人事空轉,更將陷入憲政功能停擺。這種「未經修憲的實質廢院」,表面上或許符合部分民意對監察院功能不彰、政治酬庸化的批判,但若只停留在否決人事、杯葛提名,卻沒有提出可行的制度替代方案,最後受傷的不是哪一個政黨,而是國家監督體系本身。
監察院存廢的根本解方當然是修憲。然而,台灣修憲門檻極高,不僅需要立法院高度共識,還要經過公民複決,並須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更重要的是,廢除監察院並非單純刪去一個機關名稱而已,它牽涉五權憲法架構的象徵性調整,也會引發監察權、審計權、彈劾權、糾正權、國家人權機制等功能究竟由誰承接的問題。若沒有整體設計,廢院很容易變成一場政治口號,而非成熟的憲政改革。
因此,較務實的方向,不應只是「廢除監察院」,而應是「轉型監察院」。具體而言,可將監察院改造為國會上院,並與現行不分區立委制度整合,使其成為以代表性、專業性、多元性為核心的第二院。如此一來,不是把監察權消滅,而是把監察權重新放回具有民主正當性的國會架構之中。
這樣的設計並非全無憲政基礎。大法官釋字第76號早已指出,就憲法地位與職權性質而言,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換言之,監察院原本就不是一般行政機關,而是具有準國會性質的憲政機關。既然如此,今日最合理的改革,不是讓監察院在總統提名與立法院同意權的政治拉鋸中反覆癱瘓,而是讓它完成民主化、代表性化與國會化的轉型。
未來可將現行監察院及立法院改造為上下兩院制。下議院由區域立委組成,主要代表地方、人口與選民服務,透過選區重劃與合理增加席次,使其更符合人口比例與區域代表原則。上議院則由政黨比例代表產生,整合現行不分區立委與監察院名額,並可將人數擴增至接近區域立委規模,使其成為真正代表專業、政黨、不同群體與社會多元屬性的政策型國會。
在這套架構下,下議院處理地方民意、選區服務、預算審查與政治問責;上議院則聚焦政策審議、行政監督、人權保障、廉政審查、重大調查、彈劾與糾正。換言之,區域代表與政策代表分工清楚,民意政治與專業政治相互補充,國會也能擺脫目前單一院制下區域服務壓倒政策審議、短期選舉壓力壓縮長期治理的困境。
更重要的是,若監察院轉型為上院,現有的調查權、彈劾權、糾正權與審計監督功能,便可自然回歸國會體系。這不僅能回應社會對監察院政治酬庸化的批判,也能避免廢院後監督權力散失或行政權過度擴張。國會若能同時擁有代表民意、審查政策、監督行政、追究責任的完整功能,民主制衡才會更健全,而非更空洞。
當然,這樣的改革仍需修憲,也不可能一蹴可幾。但相較於抽象喊出「廢除監察院」,「監察院轉型為國會上院」至少提供了一條較能兼顧憲政傳統、民主正當性與制度可行性的道路。它不是否定五權憲法的歷史,而是讓五權憲法中早已失去時代功能的部分,重新接上民主政治的現實需求。
當前監委提名案若真的全軍覆沒,朝野不應只把它視為一次政治勝負。這其實是台灣憲政體制發出的警訊:一個沒有民主正當性、又無法獲得跨黨派信任的監察院,已難以繼續靠形式存在來維持功能;但一個沒有監督權、調查權與責任追究機制的國會,也無法有效制衡行政部門。
因此,真正負責任的改革,不是讓監察院在政治杯葛中自然死亡,也不是讓監察權在修憲困局中懸空,而是趁此機會啟動憲政再設計。把監察院轉型為國會上院,把不分區代表制度升級為政策型、專業型、多元型代表機制,把立法院改造為下議院,讓台灣國會真正具備區域代表與政策代表的雙重基礎。
監察院的問題,不能只用「存」或「廢」來回答。今天台灣需要的不是多一個空轉的憲政機關,也不是少一套監督政府的制度,而是一個更完整、更有代表性、更能制衡行政權的民主國會。監察院若已被政治實質廢除,下一步就不該只是讓它消失,而應讓它重生為台灣憲政改革的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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