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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與吳乃仁餐敘涉違失 遭判罰款月俸兩個月定讞

5名北檢檢察官被拍到至高檔餐廳用餐,席間還有民進黨大老吳乃仁。資料照片/翻攝侯漢廷臉書 5名北檢檢察官被拍到至高檔餐廳用餐,席間還有民進黨大老吳乃仁。資料照片/翻攝侯漢廷臉書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台北地檢署一名徐姓檢察官因與民進黨派系大老吳乃仁等人共同餐敘,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違反廉政倫理規範,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職務法庭一審判處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兩個月,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確定。

根據檢評會調查,徐姓檢察官與另外四名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晚間,在台北市某高檔餐廳與一名陳姓人力仲介業者及吳乃仁共同餐敘。吳乃仁曾因背信案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形象具有爭議。當晚餐敘費用共計新台幣五萬八千餘元,全數由陳姓業者買單。

檢評會指出,徐姓檢察官與陳姓業者為舊識,事前已知悉吳乃仁將出席,卻仍容任對方安排此次餐敘。至於受徐男邀約出席的李姓、陳姓、凃姓及林姓四名檢察官,事前均不知吳乃仁會到場,且誤以為餐費由徐男支付,因此檢評會認定四人個案評鑑不成立,僅徐姓檢察官評鑑成立並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審理後指出,徐姓檢察官與陳姓業者雖為熟識友人,聚餐本身未涉及職務利害關係,也未談論任何與職務相關議題,餐廳亦為合法公開營業場所,原本並無不當。然而,徐男邀約與陳姓業者並不熟識的其他四名檢察官共同無償接受宴請,且單次餐費遠超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定三千元的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因此判處罰款月俸給總額兩個月。

法務部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原判決未充分考量徐姓檢察官違失行為對司法公信力的損害及其事後態度,僅處以兩個月罰款有輕重失衡之虞,請求改判六個月罰款。職務法庭二審審理後認為,一審對懲戒處分輕重的裁量並未逾越法律規定範圍,評價亦無不足,裁定駁回法務部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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