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陸配參選資格爭議!陸委會核釋設籍年限起算點:須提交放棄原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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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聞天下/綜合報導)為避免類似前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的戶籍與參選資格爭議再度發生,陸委會近日針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中有關在台設籍滿10年的規定,作出明確的函釋,清楚界定設籍年限的起算時點,以杜絕未來可能產生的模糊空間。
依據兩岸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須在台灣設籍滿10年,方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出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以及組織政黨;若要擔任情報機關人員或國防相關職務,則須設籍滿20年。然而,過去對於「設籍滿10年」的起算基準並不夠明確,導致實務上出現認定分歧。
根據行政院公報刊載的最新函釋內容,陸委會明確指出,所謂「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應自當事人經許可在台定居設籍,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屆滿10年後始符合資格。換言之,僅取得定居設籍並不足夠,必須確實完成提交放棄原籍的證明文件,才開始計算年限。
陸委會進一步說明,依兩岸條例第17條及相關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時,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若未完成繳附該證明,將被撤銷定居許可。在尚未向主管機關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前,當事人仍兼具中國大陸人民身分,無法認定其已完成兩岸身分轉換,自然不能主張已具備完整且穩定的台灣人民身分,也無從享有相應的公民權利。
此次函釋的背景,源於李貞秀的參選資格爭議。陸委會今年2月曾指出,李貞秀遲至2025年3月才向移民署提交註銷中國大陸戶籍的證明,在此之前從未向主管機關提出任何相關文件,因此她在2023年底獲民眾黨提名為不分區立委時,並不符合兩岸條例所規定的參選資格。李貞秀當時曾出示文件反駁,主張自1993年嫁來台灣後,其在中國大陸湖南省衡南縣的戶籍早已註銷。
李貞秀後因深陷國籍及立委資格風波,加上在直播中提及新竹市長高虹安收受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700萬元一事,已於本月13日遭民眾黨開除黨籍,同時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陸委會此次透過函釋建立明確標準,預期將有效防範類似爭議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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