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廣告中...

梁育誌殺害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 最高法院判無期徒刑定讞

馬來西亞籍24歲鍾姓女大生遭31歲兇嫌梁育誌(左)擄走後性侵殺害。 資料照片/翻攝臉書 馬來西亞籍24歲鍾姓女大生遭31歲兇嫌梁育誌(左)擄走後性侵殺害。 資料照片/翻攝臉書

(鉅聞天下/綜合報導)男子梁育誌涉嫌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一案,歷經一審至更一審三度被判處死刑,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於今日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的判決,全案正式定讞。

本案發生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就讀長榮大學的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從校園步行返回宿舍途中,行經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以繩索勒住頸部並強行拉上車。女大生不幸死亡後,遺體被棄置於高雄市阿蓮區山區。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強盜殺人及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雄高分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案件上訴至最高法院後,強制性交罪部分遭撤銷發回更審,而遺棄屍體罪及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則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2年10月定讞。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梁育誌的犯行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合議庭一致決議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然而,最高法院再度撤銷該判決,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指出,梁育誌於強制性交後進而強盜財物,並因女大生抵抗呼救而將其殺害,犯罪動機與目的僅為滿足個人慾望,惡性確屬重大。然而,法院認為本案並非事前預謀且有計畫性的殺人行為,手段雖然相當殘忍,但基於慎刑原則,經客觀比較及綜合判斷後,難以認定梁育誌的犯行已達「情節最重大之罪」的程度。

更二審綜合考量各項情狀後,就梁育誌所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分別量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8年,並就無期徒刑部分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現正直播
APP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