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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性侵案二審出爐!高院駁回上訴「維持2年6月徒刑」

藝人NONO陳宣裕(左)涉性侵猥褻6人案,二審仍判刑2年6月。(圖/翻攝自網路) 藝人NONO陳宣裕(左)涉性侵猥褻6人案,二審仍判刑2年6月。(圖/翻攝自網路)

(記者林駿翰/綜合報導)藝人NONO陳宣裕遭指控利用知名度及工作機會,結識6名女子並涉性侵、猥褻共7次,一審僅認定其中1起強制性交未遂成立,判處2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審理結果出爐,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為2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再上訴。

高院審理期間,NONO每次出庭面對媒體提問是否和解等問題均未回應,保持沉默。由於涉及性侵指控,法院全程採不公開審理方式進行。

此外,台北地檢署另行偵辦3名女子指控遭NONO強制猥褻案件,但因認為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其中2名告訴人提出再議後,案件一度由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並移轉至士林地檢署偵辦,惟仍認定罪嫌不足,於2024年11月再度不起訴。兩名告訴人再度聲請再議後,高檢署認為偵查尚未完備,再次發回續查,士檢最終於2025年8月5日依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罪將陳起訴。

檢方起訴指出,NONO在加入藝人吳宗憲所屬「憲憲家族」後知名度提升,於2008年至2013年間,利用演藝圈資源與工作機會接觸被害人,對6名女子犯下3次強制性交、2次強制猥褻及2次強制性交未遂。

偵查過程中,NONO始終否認犯行,並表示不認識相關被害女子。然而有2名被害人能詳細描述其住處樓中樓格局,且6名女子彼此並不相識,卻指稱遭遇相似手法侵害,使檢方認定其涉案嫌疑重大。檢方認為,NONO為滿足私慾而犯下相關罪行,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且犯後否認、態度消極,毫無悔意,因而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不過,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其中5名告訴人的陳述僅限自身經歷,未能互為補強證據,且部分說法與客觀事實不符,認定罪證不足,因此判決無罪。

唯一被認定有罪的案件,是發生於2011年,NONO透過綜藝節目認識一名女子,取得聯絡方式後,表示願意開車送對方回家,卻將人載至大稻埕河濱停車場,試圖性侵未遂。該名女子事後向親友傾訴,親友於審理時證稱,當時感受到她情緒與平時明顯不同,一審認定其說詞具可信度。

該名女子因擔心輿論壓力及影響自身工作,未即時報案,直到#MeToo運動興起後才公開自身經歷。對此,NONO在一審中辯稱不認識對方,並表示「不知為何女子要這樣說自己」,最終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2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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