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民事糾紛案件時,發現被告委任一名不具台灣律師資格的中國籍劉姓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引發外國律師違法執業的爭議。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以無營利意圖為由作出不起訴處分,全國律師聯合會今日公開表示對此結果難以認同,並將持續推動制度面的檢討與修正。
本案源於民國114年8月,台中地院審理一件涉及奧地利公司的民事案件,該公司具狀委任中國籍劉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劉姓代理人於同年8月13日首次言詞辯論庭上,自稱以受僱於被告公司的法務人員身分出庭代理。然而,由於其並未持有台灣律師資格,也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審判長當庭未予許可代理,並要求其補正相關資料。
台中地檢署依據律師法相關規定,認為在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者屬外國律師,未經法務部許可並於期限內加入律師公會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因此主動分案偵辦,全國律師聯合會亦同步提出告發。偵查過程中,劉姓代理人坦承曾受公司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否認有違法情事,辯稱自己並非以律師身分執業,且係經法院許可後出庭。
台中地檢署偵結後認定,劉姓代理人收取人民幣5萬元係擔任公司法律顧問的報酬,性質上並非針對個別訴訟案件的對價,據此認定其無營利意圖,全案處分不起訴。
全國律師聯合會今日發布新聞稿回應,指出經詳細審酌檢方偵結理由後,認為本案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存在重大瑕疵。全律會特別指出,檢方在判斷「意圖營利」要件時,忽略了報酬與個案之間的實質關聯性,僅憑形式上的顧問名義便否認其營利性質,明顯違反經驗法則,恐使律師法相關規範形同虛設,全律會對此偵結結果深表遺憾。
全律會進一步警示,台中地檢署的見解影響層面已超越個案本身,可能對國內律師證照制度造成結構性衝擊。若不具國內律師資格的外國律師,得以企業法務或顧問名義實質參與訴訟程序並收取報酬,卻不受現行法規約束,等同開啟規避制度的漏洞,不僅削弱專業資格門檻,更對當事人權益保障及法治根基構成潛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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