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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籍律師現身台中地院代理訴訟 檢方查無營利意圖予以不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去年8月間審理一起金額達新台幣6800萬元的民事貨款糾紛案件時,意外發現被告委任的訴訟代理人為不具台灣律師資格的中國籍劉姓律師,全案經台中地檢署主動分案偵辦後,近日以查無營利意圖為由,對劉姓律師作出不起訴處分。

該起民事糾紛案的被告為一家奧地利公司,該公司具狀委任劉姓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台中地院指出,劉姓代理人於去年8月13日首次言詞辯論期日出庭時,自稱係以受僱於被告公司法務人員的身分擔任訴訟代理人,然而因其並未持有台灣律師資格,且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審判長當庭未予許可其代理資格,並要求其補正相關資料,該案因此並未實質進入訴訟審理程序。

台中地檢署說明,依據律師法相關規定,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者屬外國律師,外國律師未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者,不得在台執行律師職務。檢方據此認定該名訴訟代理人涉嫌違反律師法,遂主動分案並指派檢察官進行偵辦,全國律師聯合會亦就此案提出告發。

偵查過程中,劉姓被告坦承確實受被告公司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堅決否認有任何違反律師法的犯行,辯稱自己在台灣並未以律師身分執業,且台灣法院也曾對其發出開庭通知、許可其出庭。

檢方最終審酌全案事證後認為,劉姓被告雖曾向該公司收取人民幣五萬元作為擔任公司法律顧問的報酬,但該筆費用並非針對個別訴訟案件所收取的對價,難以認定其具備律師法所規範的「意圖營利」要件,因此認定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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