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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下一個剴剴案? 國教盟:保證人責任浮上檯面 立院應立即啟動兒少權法、社工師法修法

如何避免下一個剴剴案? 國教盟:保證人責任浮上檯面 立院應立即啟動兒少權法、社工師法修法

(記者林駿翰/綜合報導)針對臺北地方法院今(16)日就剴剴案中兒福聯盟陳姓社工涉過失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國教行動聯盟(以下簡稱「國教盟」)表達最深沉的痛心與不捨。剴剴的生命逝去,是整個社會共同的傷痛;對家屬承受的悲痛,我們表達誠摯關懷。對於司法判決,國教盟予以尊重,但也必須嚴肅指出,剴剴案帶出的,已不只是個案刑責,而是台灣兒少保護制度必須正面面對的一個核心命題:收出養與訪視社工,是否已被法律定位為保證孩子不再受害的重要保證人。

國教盟青年部執行長 李雨函指出,從現行刑法第15條第1項的不真正不作為犯體系來看,法院在本案認定社工成立保證人地位,並非毫無法理基礎。若依兒少權法的訪視義務、委託契約形成的個案照護任務,以及社工實際承接個案後所形成的制度性接管與事實承擔來看,本案確實已把「社工對受照顧兒童負有保護者保證人義務」這件事,首次具體推上司法檯面。問題正在於:這麼重大的責任,不應只靠一個個案判決來具體化,而應由立法院公開討論後,回到法律明文。

國教盟理事長 王瀚陽 強調,今天社會要討論的,不是社工需不需要負責,而是:如果國家要讓社工承擔保證孩子不再受害的法律責任,是否已經同步把責任分工、注意義務標準、危機升級機制與機構責任補齊。 否則,兒少保護現場就會陷入最危險的狀況:法律責任升高了,但制度標準仍然模糊;個人可能被究責,但整個體系如何避免下一次悲劇,卻沒有被說清楚。

此案揭露的制度問題至少包括:主責分工不明、跨單位資訊斷裂、高風險徵候何時必須升級處理欠缺明確標準、委外體系中主管機關與機構責任鏈不清楚,以及重大案件檢討機制欠缺足夠法制化。這些問題的真正風險在於,當法律沒有清楚告訴現場誰要複核、誰能升級、誰負最終補位責任時,高風險孩子就可能在制度縫隙中被漏接。

國教盟理事長 王瀚陽認為,本案恰恰反映出我國法制的落差:兒少權法雖有訪視與通報義務,但對收出養社工在何種情況下應負到何種注意程度,欠缺明確標準;社工師法重點放在專業資格與倫理規範,卻未對社工在刑法上的責任地位提供明文指引;機構責任與重大兒虐事件檢討制度,也仍停留在不足夠完整的層次。這種個案式、事後式的法律建構,對兒少保護並不健康,因為它讓最重要的責任問題不是在立法程序中說清楚,而是在悲劇之後由法院一案一案補上。

因此,國教盟提出三項明確訴求:

第一,立法院應立即召開公聽會,正式討論社工保證人地位與兒保案件責任歸屬。

應就第一線社工、督導、委外機構、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之間,誰負責什麼、負到什麼程度、何時應啟動升級處理,進行公開完整討論。

第二,儘速啟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

將兒保案件中的責任分工、高風險案件處理標準、跨單位協作與資訊共享、重大事件檢討機制,提升到法律層次,不能再只靠行政計畫或內部作業。

第三,儘速啟動《社會工作師法》修法。

針對社工執行兒少保護業務涉及刑事風險時,建立更清楚的注意義務標準、專業責任分流與起訴前專業審查機制,避免制度責任與個人責任長期混雜不清。
國教盟最後強調,剴剴案真正留給台灣社會的,不應只是一紙判決,而是一個更大的制度問題:既然社工保證人責任已經在司法上被具體化,國家就不能再迴避修法。 真正對剴剴負責,不只是究責個人,而是讓兒少保護所需的責任鏈、判斷標準與制度配套,被清楚寫進法律,讓下一個剴剴案不再發生,讓高風險孩子能更早被看見、更快被救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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