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巫姓男子去年6月間潛入台中某運動中心女廁,趁未成年少女如廁時持手機偷拍,遭被害人當場發現並報警逮捕。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巫男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日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書內容,巫姓男子於民國114年6月6日得知台中市某運動中心即將舉辦全國青年杯游泳錦標賽,當天下午便預先潛入該中心女性廁所內躲藏,伺機犯案。待2名未成年少女先後進入廁所後,巫男趁其如廁之際,將手機伸入隔間下方縫隙進行偷拍攝錄,過程中遭被害人察覺異狀,隨即報警處理。
警方接獲通報後迅速到場,當場將巫男逮捕到案,並查扣其作案所用手機。台中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嫌,將巫男提起公訴。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巫男對犯行坦承不諱。合議庭認為,被告拍攝未成年人如廁之私密畫面,已對被害人身心健康發展造成重大不良影響,行為實屬不該。不過,合議庭同時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不僅坦承全部犯行,且已主動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履行賠償完畢,展現悔意。
台中地院於8日宣判,巫男所犯拍攝少年性影像共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並宣告緩刑3年。此外,法院要求巫男須於緩刑期間內完成性別平等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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