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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女行員堅持關金庫管制門 男同事伸手阻擋遭夾傷提告

台北市北投區一間大型民營銀行分行內,一名呂姓女行員與張姓男同事因金庫區管制門是否應關閉產生爭執,雙方各持己見互不退讓,過程中從口角升級為肢體推擋,最終男同事的左手遭門板夾傷。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呂女明知對方手部仍擋在門邊,卻執意施力關門,構成傷害罪的不確定故意,判處罰金新台幣2000元。

事件發生於2025年3月某日上午8時許,當時銀行尚未開始營業。呂女主張該管制門緊鄰金庫區域,基於安全考量應隨時保持關閉,以防止外人尾隨進入;張男則認為營業前應維持開門狀態,方便同仁自由進出,雙方因認知不同爆發口角。

爭執逐漸升溫後,張男先以腳卡住門縫阻止關門,隨後再以手扶住門板;呂女則持續以雙手推門,雙方在門前僵持不下。張男指控,呂女當時情緒激動,明明看見他的手在門邊,仍用力將門關上,導致其左手出現壓砸傷及手指挫傷。事發後主管隨即關心傷勢,張男也前往骨科診所驗傷。

呂女否認傷害犯行,辯稱自己僅是依照公司安全規定關門,目的在於保護金庫安全,並無傷害他人的意圖。她反指張男多次刻意開門並發出聲音挑釁,懷疑對方是故意將手伸入門縫,藉此製造受傷事實再提告。辯護人進一步主張,張男手部可能原本就有舊傷,且關門過程僅約1秒,難以造成相關傷勢,認為傷害結果與呂女行為之間欠缺因果關係,應由張男自行承擔風險。

法官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並綜合證人證詞後還原事發經過。畫面清楚顯示,張男確實以腳及手阻擋關門,而呂女在明知對方手仍在門邊的情況下,持續以雙手及上半身力量推門,最終門關上的瞬間,張男左手遭夾後迅速抽離。法官認為,雙方同時施力、門即將關閉之際,本就容易造成壓砸或擦挫傷,呂女對此結果應有所預見卻仍選擇關門,已構成不確定故意。

針對辯方所稱張男「刻意伸手被夾」一說,法官認為張男的動作僅是延續先前阻擋關門的行為,難以認定其自願讓自己受傷,不符合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不過法官也查出,張男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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