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京華城等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處17年有期徒刑,其中針對北檢指控柯文哲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1500萬元現金賄款一節,法院認為柯文哲的自白不能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在缺乏充分補強證據的情況下,無法認定這筆款項確實完成交付。
根據台北地檢署起訴內容,沈慶京因京華城購物中心長期營運虧損嚴重,意圖透過本案土地重建獲取更大利益,指派秘書吳彩仙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至10月17日間,密集從沈慶京名下銀行帳戶提領共1600萬元現金,並於同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間某時某地,將其中1500萬元現金賄款親手交予柯文哲。
起訴書另指出,柯文哲於卸任台北市長當日即111年12月27日凌晨,編輯一份先前已建立、命名為「工作簿」的EXCEL檔案,將這筆1500萬元現金賄款記載其中,隨後將檔案存入行動硬碟。
判決書記載,檢察官偵查時就「工作簿」內容詢問柯文哲,是否為沈慶京所給予的1500萬元,並逐一提示檔案中其他人名與金額。柯文哲當時回應:「不能說他們有捐錢給我,要有證據,因為錢不是匯給我。」檢察官進一步追問這些款項的收受方式,柯文哲則稱:「這個都他們去處理的」、「就是金主他們自己去處理」,並解釋記載原因為「至少要知道誰有幫助過我們」。
法院認定,柯文哲確實是為了記錄哪些人曾提供協助,才在「工作簿」中逐筆登載日期、姓名、數字、公司、用途及經理人等資訊。由於該檔案具有極高的私密性,除柯文哲本人外,外人根本無從得知捐款細節,因此可以確認「工作簿」確為柯文哲親自記錄無誤。
然而合議庭指出,柯文哲所記載的內容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的定義,不具備所謂帳冊的法律性質,充其量僅屬被告本人在審判外所作出的不利於己之供述。依據法律規定,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法院仍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確認供述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
法院因此認為,即便「工作簿」中各筆記錄均能透過交互詰問程序證明為真,就「工作簿」第12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的記錄,仍須有補強證據,才能證明為真實。
此外,合議庭也認為,柯文哲告知本案證人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也可能指的是210萬元賄款部分,難以認定沈慶京確實已另交付1500萬元。因此,本案除柯文哲所為的工作簿紀錄,目前尚乏具備構成1500萬元確實有完成交付的補強證據,即無法證明此部分為真實。
判決指出,檢察官認柯文哲涉嫌收受1500萬元賄賂犯行所憑的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尚有合理懷疑存在;從而,檢察官所舉證據,既無法使北院獲致柯文哲就此一部分有罪的確信心證,即屬不能證明柯文哲此部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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