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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公開共艦圍台情資美化為「去機敏化」 張競質疑:法律條文在那裡?

管碧玲公開共艦圍台情資美化為「去機敏化」,張競質疑:法律條文在那裡?翻攝管碧玲臉書 管碧玲公開共艦圍台情資美化為「去機敏化」,張競質疑:法律條文在那裡?翻攝管碧玲臉書

(記者王烱華/台北報導)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日前透過個人社交媒體帳戶公開中共軍艦及海警船的舷號及位置,引發各界質疑是否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但主管此機密的國防部長顧立雄則出面以該資料已「去機敏化」企圖化解管碧玲可能的洩密危機。中華戰略學會資深研究員張競則公開質疑「機密」的「去機敏化」的法律條文在那裡?審核程序在那裡?

張競並強調,「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 政府公開資訊時,若涉及個人隱私,需採取「去識別化」技術(如去識別化、遮蔽)後方可公開。但在法律實務操作上,若「去識別化」做得不徹底,甚至還可還原,仍可能違反「個資法。」如今管碧玲所公布的圖像是受「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的內容,其嚴謹程序比個資法更高,希望賴清德國安團隊不要一錯再錯、誤己誤人。

張競說,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日前透過個人社交媒體帳戶,運用海巡署事後發佈新聞稿所聲稱「去除聯合情監偵的機敏資料,僅標示共艦大致方位」以及「圖文並未明示艦船機敏資訊,係將原始資料去機敏化後,套疊於公開地圖」情報資訊,針對在野黨主席出訪大陸,發動政治敘事攻勢。不料此項明顯刻意販售「芒果乾」(亡國感)宣傳手法之政治宣傳攻勢彈藥,在刊出後卻引發社會多訪質疑,負面評價如排山倒海而來,甚至還面臨遭人向司法機關檢舉,可能違法洩密吃上官司風險。

海巡署迫於社會輿論壓力,採取危機處理應變措施,在4月8日發佈新聞稿,強調已經採取相關措施,並兩度聲稱「去除聯合情監偵機敏資料」以及「將原始資料去機敏化」,並強調「公布前並已完成相關徵詢程序,絕無洩漏我方監控能力之虞」以及「非屬洩密」。

張競指出,依據海巡署所發新聞稿內容,對比《國家機密保護法》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各條款,吾人發現海巡署說法漏洞百出,由此更加證明海巡署辦理本案,根本就是行事粗糙自取其辱。

張競並分析表示,遍查《國家機密保護法》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內容,根本就沒有「機敏」用辭,更遑論「去機敏化」相關法條與作業規範。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章:「國家機密之解除」,從第27條至第31條都有詳細規範」。海巡署為國家重要執法機關,發佈新聞稿不依國家法條規範內容,使用法定辭語,反而自做聰明胡亂使用非法定用辭,更不明確引述法條規範內容,法理素養確實值得檢討。

張競進一步表示,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1 條:「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再加上第9 條:「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因此海巡署若要使用「聯合情監偵機敏資料」,自然就要經過原核定機關國防部「同意」,而不是海巡署新聞稿所聲稱「相關徵詢程序」。

當完成運用機密資料加以變造與去除機密資料後,亦須辦理解密或調整機密等級作業程序,以便重新核定機密等級,在此過程中,則須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9條:「⋯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換言之,就是會商國防部。

張競說,海委會主委管碧玲所公佈資料是否涉及洩密,顧立雄部長或是任何政治人物,不能依據其個人直覺或是事業經驗就貿然判定是否洩露機密資訊,而是要依據是否依法處理此等資訊解密作業,並且在資料經過變造後,重新核定機密等級而定。千萬不要以為「聯合情監偵機敏資料」經過變造,就能降低其機密性質,有些機密資料經過變造與刪減,反而會弄巧成拙欲蓋彌彰,之所以要不厭其煩重新鑑定並依法核定機密等級,其實都有其必要性。

張競表示,說實在話,拿出與真實情況存在落差,明顯經過變造情態資料,當作政治攻訐彈藥,對著臺灣鄉親喊話,這在本質上不就是在大打認知戰嗎?遭到社會質疑後,手腳慌亂出面發新聞稿掩飾時,又不知詳細查閱法條,反而搞到牛頭不對馬嘴,真是提油救火、治絲益棼。

對於管碧玲所公布的圖像內容,張競並指出,只要觀察管碧玲社交媒體帳戶貼圖內容,看到標示共軍與海警艦艇所用字體與符號,其實就可估算出此等去除機敏資料作業過程,真是多麼草率粗糙。儘管海巡署新聞稿不斷否認並未洩密,但是洩密與否,不是由公佈貼圖者所能認定,而是要看共軍可從公佈資訊,歸結何種判斷結論而定。情報這碼子事,慎言慎行,都是依據流血經驗而得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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