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男子阿茂(化名)去年2月間在公園收看棒球賽轉播,看到中華隊拿下勝利後情緒激動,竟跑到鄰近銀行的24小時自動化服務區(ATM無人據點)燃放鞭炮慶祝,結果遭到檢方起訴。然而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阿茂純粹是出於慶祝心態才點燃鞭炮,並無蓄意放火燒毀建築物的意圖,最終判決無罪。
根據判決書內容,檢方指控阿茂於2025年2月間,在嘉義市某銀行1樓的24小時自動化服務區內點燃一長串鞭炮,引發持續且猛烈的火焰,歷時約9秒後才熄滅。雖然建築物並未因此受損,但檢方認為其行為已涉犯刑法第174條第4項及第1項「放火燒毀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罪」,遂依法提起公訴。
阿茂到案後辯稱,當天他在公園觀看棒球賽轉播,中華隊獲勝後他非常開心,原本想在公園放鞭炮慶祝,卻遭到現場員警制止,才轉而跑到銀行的自動化服務區施放。他表示該處屬於半開放式空間,鞭炮碎屑不至於四處飛散,且他全程在旁邊看著鞭炮燃放,直到警察趕來後因擔心被責備才跑離現場。
當天到場處理的員警也出庭作證表示,阿茂在公園時就已經將鞭炮纏繞在身上,員警見狀隨即上前勸阻,告知不得在該處施放鞭炮。阿茂聽聞後隨即離開公園,一名同仁立刻尾隨跟上,發現他跑到銀行ATM區點燃鞭炮,便通報其他同仁前往支援,但等眾人抵達時鞭炮已經放完。
嘉義地院法官審理後指出,阿茂的陳述與警方證詞大致吻合。經調查,阿茂施放鞭炮時並未有反覆堆疊或刻意增強火力的舉動,且現場環境多為金屬、玻璃等不易燃燒的材質,鞭炮產生的火勢確實難以延燒至周圍物品或建築結構。
法官進一步分析,若阿茂確有放火的犯罪意圖,理應在點燃鞭炮後立即撤離以避免火勢波及自身,但他卻是留在原地全程觀看鞭炮燃放完畢,直到員警到場才離開,此舉與蓄意縱火者的行為模式明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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