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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清明節連假到來 南投縣府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兒童節與清明節連續假期即將來臨,南投縣社會及勞動局特別提醒各事業單位及雇主,國定假日應依照法令規定給予勞工休假並照常給薪。若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工資須依法加倍發給;倘若國定假日恰逢勞工原本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則須另擇工作日安排補假一天,無論是全職員工或兼職、工讀生皆一體適用。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凡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勞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兒童節與清明節皆屬國定假日,並依政府機關補假及調整放假處理要點規定,兒童節(4月4日)於前一個上班日即4月3日補假,清明節(4月5日)則於次一個上班日即4月6日補假。

南投縣府社會及勞動處表示,各事業單位排班與營運方式多元,如採排休制的服務業、餐飲業等,國定假日或休假日期可能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雇主可經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須明確排定調移後的休假日期並讓勞工充分了解,同時應事先釐清「國定假日」、「休息日」及「例假日」等假別,以正確計算加班費倍率,避免產生爭議。補休日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並明確約定,若原訂補假日仍須出勤,則應依「國定假日加班」標準加倍給予加班費。

針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的事業單位,即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模式,若雇主需要勞工於連假期間加班,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國定假日(4月3日、4月6日):出勤者應加發一日工資,超過8小時部分,第9至10小時以1.34倍計算加班費,第11至12小時以1.67倍計算。二、休息日(4月4日):出勤者前2小時以1.34倍計算加班費,第3至8小時以1.67倍計算,第9至12小時以2.67倍計算。三、例假日(4月5日):原則上不得要求勞工出勤,惟若符合《勞基法》第40條第1項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情形,經勞工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出勤,雇主應加發一日薪資並另給補休一日,第9至12小時加班費以2倍計算。

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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